您现在的位置:道多维权 >> 在线委托
在线委托律师>> 服务范围 品质保证 委托程序 查看委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来访者通过《在线委托》与我们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我们维护访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按严格的工作程序把对来访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落实到实处,确保来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委托我们办理的法律事务当事人,可以申请开通《VIP通道》,适时了解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进度、过程,与自己的承办进行便捷有效的及时沟通。

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的形式委托自己满意的律师,获得最快、最有效的法律服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节省了当事人前往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的在途时间和费用,只要在网上与我们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即可在三日内获得我们相应的法律帮助。

1、当事人在与我们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前,可以首先通过我们的《案件招标》板块,挑选自己满意的律师。

2、点击“委托程序“等导航条,了解委托律师的有关事项。

3、点击“办理委托”导航条,阅读“委托律师代理合同”样本。然后点击“办理委托”彩色按键,在线办理委托手续。

4、在当事人在线办理委托手续以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我们将通过当事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与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三日内对当事人开展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

王先生 发表于 2010-09-02 09:53:33 买卖房产合同纠纷引发索赔案不服一审上诉求上诉律师

乙方(买房人)在丙方(房产中介)引介下与甲方(本人)签定《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违约金为五万元,乙方付首款15万。进件过户时,又补签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在违约责任中,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      元(空白)。乙方在办贷款中因个人信誉不好,贷款拖延。甲方与乙方又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交付余款时间。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甲方依约定书面告知解除买卖合同。乙方状告甲方履行合同败诉。甲方起诉乙方索赔违约金五万元,一审以依据《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伍  支付违约金。只判乙方赔偿中介费4000元。甲方不服,现上诉中院,请求:1、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2、由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明确约定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万元。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购房款,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故应当依照《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支付5万元违约金。上诉人的实际损失除了中介费、律师费、房屋贬值的损失、还包括房款拖延无法兑钱还债的高额利息损失,故5万元违约金并非过高。一审法院仅支持4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是以《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的合同细节和条约行事,《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仅是《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的补充条款和买卖流程行式需要。
另外,上诉人未返还购房款是因为被上诉人刁难、迟迟不配合办理撤件手续,并非上诉人不愿意返还购房款。因此,反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现急寻上诉律师。
 买卖房产纠纷案
2009年10月1日甲方在365房产网站上发布出售房产,售价人民币38万,2009年10月9日甲、乙、丙三方经商议,以34.2万元房价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乙方怕有违约行为,乙方提出约定违约金为伍万元整。
按《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甲方于2009年11月10日与乙方补签《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因乙方贷款需夫妻共同偿还,加乙方签约人(妻子),当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乙方贷款手续。
2009年11月下旬,乙方贷款因乙方不良记录,造成丙方无法完成乙方贷款委托事项的行为。时置年底贷款紧张,乙方夫妻贷款无把握,又闲烦,乙方向甲方、丙方提出解除《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方案甲、乙、双方同意。但乙方要求丙方退给乙方中介费,遭丙方拒绝。经甲、乙双方商议,拟定了《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五、第六条。丙方全程见证,甲乙双方签字,甲、乙、丙三方各留一份备案。甲方强调2010年1月10日前付清余款18万,
2010年1月10日前乙方通过电话给甲方商议,1月10日给不了钱,最迟2010年1月13日给钱。甲方强调2010年1月13日拿到18万钱。可乙方2010年1月13日通知甲方14日到银行签字。违约。
1月13日当日的房价已涨至40万,三方都知道房价仍有上涨空间,甲方为了按约定解除房屋买卖,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事宜,提出不追究违约责任,并把将要打官事的钱给乙方并补贴另卖房价收益的30%提成给乙方,乙方承认违约,当要提出更大收益,叼拦拖延解除《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企图恶意侵占的房价上涨收益。双方意见不同一。
2010年1月18日甲乙双方意向购房撤件协议,乙方又借故不签。甲方强掉拖延撤件,给甲方照成损失,将追究乙方责任和追讨违约金和律师费。
乙方又于2010年2月  26  日反而起诉甲方,甲方又苦口婆心提醒乙方,违约事实,打官事后果,请求撤官事,快过户,开庭前一周左右,原房地产业务员赵某,联系了一买该房主,愿高价购买该房,并预付15万元为首款,协助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事宜,可乙方提出要甲方赔偿给乙方二万元,才过户。
而法庭上,乙方恶意修改录音证据,提供假证词。企图诡辩侵占该房,开庭后,胜负已明了,法庭调解时,据乙方自已讲,就是拿一万多诉讼费和律师费赌一把,赢了就独占房价上涨收益。而拖延解除《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时房价仍较高,错失房价上涨高收益。
2010年3月25日判乙方败诉。甲方向乙方索赔违约金五万元,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事宜,乙方要先拿回首款购房款15万才撤件。
2010年6月3日甲方起诉乙方索赔违约金五万元,一审以依据《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伍  支付违约金。只判乙方赔偿中介费4000元。甲方不服,现上诉中院,请求:1、撤销一审第二项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2、由被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现寻上诉律师。
南京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XX民初字第XX
    原告王某(甲方)
    被告杜某、将某(乙方)
   被告蒋某(乙方)
    原告王某(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杜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杜某、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王称,就南京市XXX室房屋买卖事宜,原告与被告及南京(丙方)经纪有限公司于2 0 0 9年1 0月9日签订《房地产关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于2 0 0 9年1 1月1 0日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杜于2 0 0 9年1 2月1 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议》。三份合同均约定原告将南京市XX室房屋出售给被告,并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 0 1 0午1月1 0日前付清余款,否则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购房的相关手续费用及退还原告预付给被告的贷款费用
1 0 0 0元。l、充协议签订后,经协商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贷款费用 1 5 0 0元。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付清余款,原告于2 0 1 0年1月1 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曾以原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经贵院审理,于2 0 1 0年3月2 5日做出( 2010)XX字第XXX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确实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房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该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经生效。现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撤件手续,并拒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应当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办理XX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撤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 0 0 0 0
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1 5 0 0元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杜答辩并反诉称,我们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愿意承担办理该房屋的撤回转移登记所产生的手 续费和相关费用,同意在原告应返还的购房款中抵扣1 5 0 0元的贷款费用。但是在我们办理撤件手续的同时,原告需要返还给被告为涉
一  案房屋所支付1 5 5 0 0 0元的房款,在( 2010)XX字第XX事判决书生效后,经反诉原告电话催要,反诉被告仍不愿返还2 0 1 0年5月4日,反诉原告通过EMS向反诉被告发出催告函,再次要求反诉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但反诉被告仍拒不返还,故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购房款1 5 5 0 0 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自2 0 1 0年4月2 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并承担反诉费用。
    反诉被告王辩称,我愿意在反诉原告办理房屋撤件手续的二同时返还购房款,不同意支付购房款的利息,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应当是办理撤件申请后反诉原告才退还购房款,所以反诉被告现在要求返还购房款没有依据,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两倍利息支付也是
没有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2 0 0 9年1 0月9日原告王某、案外人李为出售方(甲方)与被告杜为买受人(乙方)、南京XX产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以下简称《中介合同》),约定王、李将位于南京XXX室房屋出售给杜某,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7. 44平方米,成交价为3 4 2 0 0 0元,合同第九条约定甲、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5 0 0 0 0元。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4 0 0 0元。合同签订后至2 0 0 9年1 1月1 0日,杜、将某共支付王人民币1 0 5 0 0 0元(含定金5 0 0 0元)o王向南京XX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什了中介费4 0 0 0元。
    同年1 1月1 0日,原告王为出卖人与被告杜为买受人签订了《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王将位于南京市室房屋出售给杜某、将某,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7. 45平方米,成交价为3 4 2 0 0 0元’乙方(杜某、将某)于2 0 0 9年1 0月9日前付定金5 0 0 0元;2 0 0 9年11月1 0日前乙方付首付款1 0 0 0 0 0元,同时双方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余款2 3 0 0 0 0元由乙方办理商业贷款直接给甲方;待物业交割、户口迁出乙方付尾款人民币7 0 0 0元;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买卖合同》签订后,王协助杜将南京市XXXX登  二记至杜名下。
    2 0 0 9年1 2月1 8日,王(甲方)与杜(乙方)就上述《买卖合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于2 0 0 9年1 2月2 5日前付给甲方购房首款人民币5 0 0 0 0元,乙方于2 0 1 0年1月1 0日前付给甲方人民币1 8元(此处应为1 8万元),如乙方未能将以上资金付给甲方,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甲方退还购房款,转移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预付给乙方贷款交际费1 0 0 0元,如乙方未能在1 2月2 5日前贷款下款,则乙方退还甲方1 0 0 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王向杜支付了贷款交际费1500元。杜又于2 0 0 9年1 2月2 5日向王支付了购房款5 0 0 0 0元。
    2 0 1 0年1月1 0日,杜未能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王支付购虏款1 8 0 0 0 0元。此后,双方就延期付款继续履行合同及损失赔偿、合同解除等问题多次协商未果0 2 0 1 0年1月1 8日王书面通知杜解除合同,杜不同意解除’同年1月2 7日杜诉至本院要求王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于同年3月2 5日作出( 2010)栖迈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合同已经王并判决驳回原告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杜于2 0 1 0年5月4日向王邮寄通知函一份,通知王返还购房款1 5 5 0 0 0元,并同意在收到购房款后,配合王到南京市房产局产权登记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的撤件手续。但王收函后尚未返还该购房款,杜也未协助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撤件手续。现王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杜某、将某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反诉。    二
    另查明,王因与杜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江苏XX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用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中介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条、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0)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通知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杜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于2 0 1 0年1月1 0日向王支付购房款1 8 0 0 0 0元的义务,王依据合同约定已通知杜解除原、被告双方就南京市XXXX立的买卖合同,该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已经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合同解除后,杜应协助王将南京市XXXXX登记至王名下,但尚未履行,故对王要求杜协助办理南京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撤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杜某、将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5 0 0 0 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介合同》中约定的原、被告之间的违约责任条款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并不一致,且《买卖合同》签订在后,杜应以《买卖合同》及原告的损失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买卖合同》,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即杜某、将某约应支付至合同解除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 8 0 0 0 0元×8天×二0.0'005/天=720元。而王因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中介费用4 0 0 0元,该损失高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原告王申请本院对违约金予以增加,本院依法将违约金增加至4 0 0 0
元。王主张其支付的诉讼代理费1 0 0 0 0元为其实际损失,本院认为,诉讼代理费用并非因履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必然发生的损失,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王应返还杜某、将某给付的购房款,但尚未返还,故对杜某、将某反诉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1 5 5 0 0 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在王应返还的购房款中冲抵杜应返还的1 5 0 0元贷款交际费用,故王尚应返还杜购房款1 5 3 5 0 0元。杜要求王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 0 1 0年4月2 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付清耐止),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王应返还购房款,杜应协助王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撤件手续,双方均未及时履行,故对杜要求王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办理南京市栖霞区室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撤件手续,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王名下(相关费用由杜某、将某 承担)。
    二、被告杜某、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违约金4 0 0 0元。
    三、反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杜某、将某购房款1 5 3 5 0 0元。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 1 3 0元,减半收取5 6 5元,由原告王承担5 2 0元,被告杜承担4 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 7 0 0元,由反诉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
                                            2010-08-13
 

回复时间:2010-09-02 18:16:45律师回复:

1、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乙方是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或赔偿责任。2、本案的核心是,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如果过高,法院可以依法适当降低。但是,法院依职权降低违约金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是应该很严格把握的,否则合同就成了废纸了。3、本案应该如何具体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当事人具体的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游客 发表于 2010-09-01 09:14:14可以要求拿银行给监控录像出来看吗?

不记得当时带了多少钱去银行、在银行柜台业务员报给我的数字、我也签字确认了、回到公司发现钱少了、请问我怎么追回?

回复时间:2010-09-02 10:45:29律师回复:

因为你已经签字确认了钱的数额,因此,如果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交给银行的钱与银行柜台业务员报给你的数字不一致,你的主张是不能获得法院支持的。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张正祥 发表于 2010-08-30 12:16:37涉嫌非法买卖发票

   大概今年5月初朋友多次让我帮他找人开发票(小票),我爱于面子就找了以前的同时在加油站开了520万的油发票事后给了1000元那开票的,我没有收钱.

  后来警察介入我被刑事拘留30天调查大概事态不严重做了取保侯审, 请问我下面应该怎么处理此事,.

                                        谢谢!

回复时间:2010-08-30 14:50:33律师回复:

由于你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你要做的是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等待政府机关的处理。违反规定,你可能被收监关押。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游客 发表于 2010-08-30 08:30:15请教:不知我能否拿回这笔钱?

请教:不知我能否拿回这笔钱?我们是南京一家验房公司,今年5月为淮安市洪泽县一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验房,签有合同,对方一直没付验房费,从5月下旬至今我们不停催要,对方都说过一两天就给,但一直都没给,我们准备起诉他们了。现有5个问题请教:
1.由于国家不承认民间验房(因为国家有建工局质监站负责验房),我们的营业执照叫南京某某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俗称验房公司,业内都是这样的),经营范围写的是房屋质量检测技术咨询,协议上签的是验房协议书。
不知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看待?
2.每次和他们通话我都保留了录音(对方每次都说很快就付钱,共有七八次),录音证据的效力有多大?
3.当时他们办公地点在淮安市区,协议是在淮安市区签的,现在办公室迁到洪泽县了,我该在淮安起诉,还是洪泽县起诉,或者能不能在南京起诉?
4.我起诉时第一次去法院时,除了身份证,营业执照,验房协议书,证据资料,还需要带哪些材料?
5.如果我官司赢了,对方拒不执行,法院会不会帮我强制执行?我最终拿到钱的胜算有多大?
恭候您的回答!

回复时间:2010-08-30 11:21:54律师回复:

1、因为对方拒绝给付“验房费”,因此,你们只有向法院起诉,才能解决问题。2、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们是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支付“验房费”的。但是,如果通过诉讼解决这个问题,你们需要注意本案的诉讼主体等具体法律问题。3、你们可以在对方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4、如果法院判决以后,对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如果对方拒绝给付“验房费”,你们又不在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你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潘兆万 发表于 2010-08-27 07:09:59我女儿的户口

我和我老婆没有领结婚证就生了个女儿.但是我老婆现在跟人跑了.不回来了.我女儿的户口怎么办

回复时间:2010-08-28 07:49:20律师回复:

你可以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具体咨询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共185条留言/共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