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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申诉
朱丽玉 发表于 2009-12-21 10:33:25我要帮父亲的公司偿还债务吗?

2006年3月,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进出口合同纠纷案,该院为了达到保护原告东台市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当地人大代表)利益的目的,在判决时擅自将该案被告人朱建章、钱惠琴夫妇的女儿朱丽玉的财产确定为被告人的财产,这样判决后原告便可以很轻松的达到其诉讼敛财目的,从而创造性的将封建社会“株连制”应用到新社会的判决中来。该案自从第三人朱丽玉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后一直在申诉、申请再审;在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复议,但基于其势单力薄,在别人的地盘上被牢牢的网在“网”中央,无力冲破。至今尚无能够主持公道的机关、部门出来为正义说话。可以说其财产已是一块肥肉被别人叼在嘴里,但该人还不敢下咽,因为其怕到时候吐不出来肯定要被破腹,伤害更大。详情请见…….

2005年底,东台市国际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东台外贸)以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为案由,将一案拆分成数个案件在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张家港攀飞克服装有限公司(下称攀飞克公司),同时将攀飞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惠琴及其丈夫朱建章、钱惠琴的女儿朱丽玉即本人、女婿吴勇等一并列为被告人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即大张旗鼓的为原告保全,查封了几个被告的房子、车子、存款、人身保险、帐册等,并采取了边控措施,让朱建章、钱惠琴等不得离境,该院的行为体现出超强的执法力度。需要补充一点:东台市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一般都有非执法人员陪同,在查封攀飞克公司财务室时,该随同人员上演了一幕偷帐册的闹剧,当场被围观村民发现而发生冲突,后张家港市公安局出警处理,事态是控制了,但该局却被东台市法院罚款3万元,实乃滑稽。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及时把东台市人民法院为了争管辖权而将一案分成数案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反映,东台市人民法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数案合并为一案移交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标的提升为¥13,566,785.51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处理,认为原告东台外贸要求钱惠琴及其女儿朱丽玉、女婿吴勇承担责任没有什么依据。原告东台外贸在胜诉无望的情况下撤消了对钱惠琴及其女儿朱丽玉即本人、女婿吴勇的起诉。事情至此,真相大白,钱惠琴及其女儿朱丽玉即本人、女婿吴勇与原告东台外贸VS攀飞克公司之间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没有任何关联,按道理我们应当相安无事了。

可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东台国贸在通常途径不能完全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他们开始步“网”,并应用《孙子兵法》巧妙的施计了……

第一计:瞒天过海。

想不知不觉把被撤诉的三个人再次套进诉讼,缺席判决其承担责任,因为此三人有财产,便于执行。

2006年3月20日,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还未生效时,东台外贸又在东台市人民法院就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的利息部分再次起诉攀飞克公司,利息金额是¥794,518.58(实际利息超过¥800,000.00,因超过¥800,000.00就要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便于东台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列钱惠琴、朱丽玉即本人、吴勇为共同被告。可本案蹊跷之处在于钱惠琴、本人及吴勇并不知道东台外贸又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东台市人民法院也未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向此三人送达应诉材料。直到2006年6月底本人才知道自己所有的上海房产早已被东台市人民法院查封,于是委托代理人到东台市人民法院查询,方知有此案发生,后经多次联系才与东台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见上一面,该法官声称:书记员把材料邮寄给你们了,你们应当仔细查收嘛。晕,我与吴勇夫妻俩有固定住址,有自己的生产企业,怎么没有一个地方接到邮件呢?后在本人的再三要求下,该法官给了一份诉状,但问其具体开庭时间时,却说:查公告去!呜呼,原来是公告送达,我们并非是下落不明之人啊,根本就不符合公告条件。如果不是本人主动去查询,看来自己被判承担责任、自己的财产易主都不知详情,老百姓谁又天天因害怕被无名诉讼而查什么公告呢!一计不成,再生一计。

第二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不能阻挡被告到庭,干脆不让你知道判决结果。

本人知道了东台外贸就借款利息起诉后,便积极的花钱请律师进行应诉工作,查法院公告确定诉讼时间,准备证据材料,并在2006年8月24日准时参加了诉讼,庭审经过了近三个小时的激烈争辩方休庭待判。庭后代理律师告诉本人,庭审进展很顺利,原告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要求我们承担责任,于是本人也就静候佳音了。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案件审理结果下发,于是本人就多次拨打承办法官电话,即使难得一次打通,其也就是一句话:我们会按规定办的,等我们通知好了。在忐忑不安中,本人一直等了近一年,到2007年7月初, “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89弄世家花园201室” 那套房屋的承租户拒付本人房屋租金,其理由是该房屋已被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法院要求租金只能打到该院帐上。简直是晴天霹雳,案件还没有判决怎么就开始执行了呢,事不宜迟,本人赶紧委托代理人再次赶赴500里之外的东台市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情况。委托代理人到东台市人民法院找到该案原承办法官,该法官说:朱丽玉、吴勇都被撤消诉讼了,你们不承担责任的。可我们要看撤诉裁定书和判决书时,其声称:书记员不在,卷宗在书记员手里。可我们又问为何不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给我们时,其又声称:应当送给你们了吧,要不下次到你们张家港市执行时顺便带给你!法律文书应当及时送达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是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可他是法官啊,还要我们老百姓教吗?可我与吴勇被告了,就是拿不到裁判文书,有什么办法啊,控告没依据,上诉没材料——任人摆弄。

第三计:李代桃僵。

无声无息中,执行程序已悄然的拉开帷幕。2007年7月11日,本人因不知自己房子为何要被执行而跑到东台市法院执行局询问该案的执行情况,好不容易查到执行法官,该同志态度还好,其在查实了本人身份后即将一份(2007)东执字第437-1号民事裁定书给了本人。该裁定书是2007年4月11日下发的,至今已有三个月,内容主要是认为本人虽为案外人,但自己所有的“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89弄世家花园201室”房产应当对朱建章及钱惠琴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人在2001年6月12日购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89弄世家花园201室房产一套计价¥67万元,首付30%房款,余款由70%的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借款期限20年,至今本人仍在按月还贷。也就是该房产的购置、付款、占有、使用、处分均是本人个人所为,不论是按照哪个国家的法律规定,本人也是该住宅的合法产权人。东台市人民法院怎么就能够随便将案外人的财产纳入该案债务人的财产而供其执行呢?为了维护原告人的权利难道就可以置他人权利于不顾?执行本人的财产怎么过了三个多月也不通知一声?起码案外人还有异议权吧。于是本人又赶紧于2007年7月12日制作了一份执行异议书连同证据材料一同寄交该院,希望该院能网开一面,饶过本人一马,因为本人被东台外贸拖入了三年的诉讼泥潭中,已经筋疲力尽了,三年官司该花费多少钱财就可想而知了!

第四计:借尸还魂。

东台市人民法院借用封建社会的“株连制”,来开创性的做出一份判决:“父债子还”,从而达到原告人的诉讼目的。

据执行局法官介绍:我们的执行依据就是判决书,判决书第七业第三段“另查明,被告人朱建章、钱惠琴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89弄世家花园207室购置房产一套”(应当是201室,且本人在购房时已20岁);第八页第四段:“朱建章、钱惠琴用大量现金购置房产、购买人寿保险,审理中,两被告未能提供资金来源,可以认定其与被告攀飞克公司人格混同,其所购房产、人寿保险应认定为本案债务人的资产”,所以即使你为案外人,我们依然可以执行你的财产,何况你的财产一直被本案保全。说的理直气壮,义正词严。可他应当知道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如果发现判决内容确有不妥,可以提请院长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

该事实认定错误之处在于:1、本人房屋是2001年6月20周岁时购买,而该案争讼是在2006年产生,此两者如何联系到一起;2、本人购买的房屋,该院有何凭据证明为他人财产?3、如果是该院认定的事实情况,那为何该房屋一直被本人占有、支配、使用、处分;4、本人还贷款已经七年,至今还在继续按月还贷;5、既然处分本人财产,为何不给本人讼辩权?为何相关法律文书不依法送达?明显的诉讼程序错误为何没人理睬?6、退一步讲,即使购房之初是本人父母出资,可父母为子女以后的生活、工作、发展做好准备,而在2001年买一套房屋赠予给子女,又违反什么法律规定?可见该判决太荒唐可笑了。将本人撤诉,却又不把被保全的本人财产解封,然后神不知鬼不觉的又把本人财产判进去承担责任,而且不让本人看到法律文书,一切做的天衣无缝。他们这样一串通,本人所有的财产就可以“合法”的被他人转移了。该院如此断案,还有谁的财产会是安全的?

第五计:无中生有。

本人总不甘心不明不白的财产易主,所以就不断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向政府机关反映,可每到柳暗花明之时,总是山穷水尽。我们每到一个部门,东台国贸的法定代表人都能编织出牢不可破的“网”,即使是“无”中也能通过自己的神通变“有”,着实让人刮目相看。简单举个例子。

2008年6月24日,“(2008)盐执字第0060号”民事裁定: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08)东执字第126-1号、126-2号和(2008)东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8年7月8日,该院又下“(2008)盐执监字第008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0060号民事裁定,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8年8月4日,该院再下“(2008)盐执监字第0089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申请,维持东台市法院的若干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业内人士一看便知,这哪是在执法啊,简直就是在做游戏。一个法律事实,接连下发三份内容各异的裁定,还有两份竟然案号完全一致。

相关裁判文书附后,有兴趣的或有正义感的朋友、领导及法律人士可以一同来赏析,说不定从中能学点知识。

原告人要利益,辖地法院要面子。现在本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要应付原告人的严厉攻势,更要勇敢的挑战当地法院的权威,向那些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者宣战。社会诸君,你们认为我这个小市民能招架得住吗?社会诸君,我需要你们的帮助,你们的一点点呼声都将给我增添无穷力量,我们的些许胜利,都将是法治文明的一大进步!请社会诸君也做一次法官,对东台市人民法院的行为来一次“公正审判”!同时也请各级领导能够负起监督责任,促使东台市人民法院积极的纠正错误,并对公然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给地方当事人撑起保护伞的相应执法人员予以调查、处罚,还百姓一青天白日!

回复时间:2009-12-22 11:13:27律师回复: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法院在审判该案的过程中,在法律程序上,在适用法律上的一些做法,确实是值得推敲的。建议你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你具体的认真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寻找到你这个案件的维权点,依法处理这些问题,依法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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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acter2323 发表于 2009-12-21 12:31:15请问我是否冤枉,如何申诉?

我和朋友去异地开供货会,晚上8点半左右在宾馆留宿时,和朋友四人玩一元钱的小金花,当地派出所破门而入,当时台面我只有二十元,到派出所后,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警察强行搜身,将本人差旅费200元一并收缴,朋友身上的货款2000元至3000元不等,也一并抄没,并写在赌资栏内,我们只是朋友间消磨时间,一元钱的金花,强迫我们签下5-10元的金花,看到别人被打的惨状,在他们的吼声中,我们无奈签了字,刚开始要罚款5000元,后来降到3000元,因为我等觉得冤枉,不愿缴纳,就将我们四人处以十四日行政拘留。请问我是否冤枉,可以申诉吗?

回复时间:2009-12-21 17:29:32律师回复:

1、根据你叙述的情况,公安机关对你们这样对你们进行处罚,是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的执法行为,你们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投诉或控告,要求他们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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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12-17 07:11:18草菅人命,申诉无门,怎么办?
我是江苏省盐城市县合德镇合兴小街人,今天我怀着万分悲愤的心情向社会各界陈述出生仅三天的我儿被人民医院庸医治及无人性的院长王林草菅人命的犯罪行为,恳请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在百忙之中伸出正义之手,救救我们苦难的平民百姓吧!
    事情的经过:
    我妻产妇于2009年12月2日因妊高症住入射人民医院,观察六天后,根据医院要求于12月8日上午8时进行剖腹产手术。12月10日凌晨2时许,我儿出现间隙哭闹不安,我立即去找值班医生,可是到处找没找到,直到6点左右,来了个护士量体温,我请护士看看我孩子怎么一直哭闹不安,而且尿液是红色的了,护士就说一句等查房的人来,然后就走了,到7点多钟,我妈妈发现孩子哭的声音更响了,就去叫医生,正好看到查房的人来了,共3个人,我妈就问医生我孩子怎么回事?他们看也没看就说没事,孩子多喂喂就行了,我妈说喂了好多次了,她们才过来看,说小孩缺水,然后就又走了,我妈看还是不对劲,就叫我再去喊医生,我就跑出去,见到那个护士,就又问孩子怎么回事?她还是说缺水多喂喂什么的话,后来在我再三要求下才过来看看孩子,看了后还说是缺水,后看孩子没有精神,才打电话叫主任过来看看,主任过来看了还是说我家孩子严重缺水,又叫多喂喂水又走了。我妈看实在没有办法,就叫孕妇产前经常检查的姜医生过来看看,过了几分钟姜医生来了,就叫我妈弄点葡萄糖水给孩子吃,孩子怎么也不吃,他们还给孩子喂,我妈立即叫我打电话给我爸,我爸过去了分钟左右就到了,看孩子这样,就立即要求转院,医生没作声,后在我爸再三要求下,王医生才勉强同意转院,我爸又要求医生要给孩子氧气包,医生回答说没有,又跟医生要救护车,医生又说没有。此时已是9时左右了,我爸只得自己叫打的车,好不容易叫来打的车,等上来抱孩子的时候,医生还在给孩子吃葡萄糖水,我爸急坏了,说赶紧走,这时才离开病房。此时,院已耽误近7小时医护时间,没有任何急救措施。到县医院后医生说孩子这么严重了,怎么才送来?要立即送盐城人民医院抢救,后边急救用药边叫救护车同时与盐城人民医院联系,于上午10时左右到市人民医院,经抢救于当日23时50分因呼吸衰竭,循环衰竭,重度酸中毒,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死亡。接到医院小孩死亡的通知,我们全家人犹如五雷轰顶,万箭穿心。
    11日上午10时我父母到县卫生局向他们进行投诉,要求他们立即到县人民医院对病历进行查封并进行调查,接待我父母的那位同志一再推迟不去,要我们自己查封,在我父母的再三肯求下,他才先打了个电话给院,人还是坚持不去,后在我父母的硬性坚持下才到医院,到医院他又说这摸不着,那不知道,又说没权利查封,要公安局来才能查封等,后一直等我联系到城南派出所民警后才开始查封。
11日中午我们好不容易找到院长王林要求院给我们孩子的死因一个正确的解释,院长王林耍无赖,说自己有严重的高血压症瘫地上,我们实行人道主义,就给他出去了,谁知他后来反咬我们,不但不出面跟我们解释交涉,反而于下午叫社会流氓来殴打我们,致使我和我母亲受伤。派出所等部门只相信卫生局出具的小孩是我们喂养不周的所谓的证明材料和一味的听信医院片面之词,并且院方只承担壹万元赔偿责任。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我们家属伤痛欲绝,我们没有办法,只有采取在医院大门口求助的办法来引起有关部门和正义感的群众的关注。11日中午,城南派出所民警不但不为民做主,反而不分是非,颠倒黑白,二名民警强行拖住人就往派出所里拽,另一名民警将我已有70多岁高龄的外婆从路南院一直拖到路北派出所门前,我们及围观群众气愤填鹰。只允许他医院害死人,不允许我们关门求助,草率动用治安大队再次无理抓人,作为人民警察,不但不同情我们受苦的家属,为我们做主,反而用野蛮的行为拘禁我们苦难家属四人,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人间的正义,泯灭了他们的良心。
我妻得知儿子的不幸后极度悲伤,不吃不喝,身体虚弱,要跳楼自杀。
    在万般无奈之下,相信人间自有正义在,因此,我们向各级政府、向社会各界强烈呼吁:
    一、要求追究因渎职而导致我儿死亡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明知孕妇患有妊高症的情况下,婴儿出生后可能会出现缺氧症状,医院应在患儿出生后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缺氧导致小孩窒息等情况的发生,而该院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我儿出现异常症状时,我们多次找值班医生和当班护士,要求对小孩作全面检查,而医生却以孩子缺水原因一拖再拖,耽误了我儿的最佳治疗时期,并以不正当的理由在孩子生命危险的时候拖延了转院时间,使孩子失去了最佳的抢救时机。所以我们认为上述因素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
    、要求追究该院院长王林的领导责任。在孩子死亡后,面对我们家属要求对孩子的死亡给一个正确解释时,否认事实,推卸责任,违背医德,不但不正面和我们解释,而且故意回避,视人命为儿戏,逃之夭夭,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事,其身为院长竟然胆大包天,目无党纪国法,指使他人动用社会流氓来殴打我们母子,造成我和母亲不同程度受伤。
    三、要求追究县卫生局医政股行政不作为。作为县院的主管职能部门,卫生局医政股在接到我们的投诉后,不但不热情接待,而是处处设障碍,造成了医患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让我感觉到有冤
无处申,我们怀疑这样的行政部门真能为老百姓办事吗?
    四、据我们了解县人民医院近年来曾多次造成母婴死亡的惨案发生,最近一次是一个月前曾造成一起母婴死亡事件。建议上级医政部门立案查处,端掉这样一个草菅人命的医院,让悲剧不再重演。



                                        申冤人:薛正高
2009年 12  月 16  日
回复时间:2009-12-18 12:01:38律师回复:

你们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该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存在医疗过错,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你们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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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德 发表于 2009-11-22 10:16:53我父母在冤假错案中致死,申诉无门,怎么办?

  五一年,郝副团长在芒部中毒案中被人诬为主谋遭杀害的父亲朱明宽,母亲申家光昭雪。    
  此案,虽年代久远,但并不复杂,因为:1952年后,政府通过调查即认识到这是一起冤案,虽历史的原因未公开,但事实上已否定了我父母的罪名,现有事实为证:
  一、我父母被诬陷为主谋,父亲被砍头,母亲被枪杀,这是轰动全县的大案,它定罪明确、行刑特别,现有十多位八,九十岁的父老乡亲愿为作证。(另附证人名单)
  二、当時的省代表,农会主席危恕对这起冤案负有主要责任,在我父母冤难后不久,就因多条罪行暴露企图逃跑被杀。
  三、当时参与调查此案的周柏义、陈序德等二人因证明此案与我父无关而受诬陷为被我父收买,遭逮捕、判刑,周自杀,后均得以平反,陈序德在昭通党史办工作,也就是陈序德告知此案内幕,民等才得知父母冤情。陈并将他上诉材料一份和昭通党史一本送给我们作为参考
  四、《昭通党史》、《128团党史》,这不是一般的杂志、小说,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勿庸置疑,其中明确记载“毒案系“川滇黔反共救国军”所为,  真正的凶手已伏法。
  五、郝副团长墓碑原序文为:被恶霸地主朱明宽(朱敬敷)毒害。而五二年以后,已改为:被李某毒害。也就是现在看到的碑文。
这起早已昭然的惨案,我们兄弟姐妹盼了几十年,终于在八十年代盼来了中央的纠错政策。
  我们的上诉,1991年镇雄县公安局回复要求继续提供线索,由于一些人的冷漠、思想转不了弯,后来的多次上诉如石沉大海,只得到公安人员邓启正的一句话:等待答复。
可叹!一等又是十多年。
  2008年3至5月,我们又向县,省级多部门呈递了多份申诉材料,并请求镇雄政法委王书记向县委反映我们的申诉情况,一年过去了仍未得到回复。
  平反积年陈冤,还一起历史事件的真实,  是政府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更是让受害人家“逝者瞑目、生者子孙后代得以解除精神枷锁的功德之举”。
特恳请党和政府能敦促相关部门秉承公正严明、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宗旨,早日平反此案,民等不胜感激.   上诉;朱成德;朱立德

回复时间:2009-11-22 20:59:01律师回复:

1、法律是公正的。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你父亲确系·冤案的受害人,你们应该依法启动案件申诉程序,依法为你父亲平反昭雪。2、鉴于本案历史悠久,因此,如果你们希望我们具体的帮助你们分析如何处理这个案件,建议你们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你们具体的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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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11-15 08:21:55我要申诉

我的丈夫因受贿罪和贪污罪被判12年.在09年7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案件中因贪污罪证据不足,退到检察院补充证据一个月,后移交法院一直到11月13日法院才下了判决,我对案件判决不服,请问有关人士,上诉以后,我该如何申诉?申诉状如何写?申诉过程中需要哪些手续?申诉中需要委托律师帮忙吗?

回复时间:2009-11-15 20:45:50律师回复:

1、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对你丈夫的判决,应该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你丈夫可以在接到法院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依法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2、如果你们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依法提出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你们只能通过申诉来解决这个问题。3、司法实践中,办理申诉案件的难度,是要比办理二审案件的难度大得多的。因此,如果你们不服一审判决,且一审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建议你们还是依法启动·上诉程序为宜。4、如果你们想委托我们的律师对这个案件进行上诉或申诉,你们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在帮助你们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的基础上,为你们具体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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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真的自在人心吗 发表于 2009-11-06 22:12:38醉酒、无证的机动车驾驶员撞击非机动车受伤瘫痪责...
各位网友: 我有一件官司实在屈,我想问问大家的意见!如果一个醉酒、无证的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驾驶员受伤瘫痪,非机动车驾驶员因没有保护现场这样的过错是否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机动车驾驶员几十万元宋体; 事故责任签定说:对方的过错是醉洒、无证驾驶。我老公的过错是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 事情是这样的 : 那天中午1点多,我老公骑电坪车正常行驶,一辆行驶在路中的摩托车突然失控右转,车头撞到我老公电坪车的左前挡风板的地方,导致车子轻微破损,我老公趴在地上,手皮破了一点。对方顺势倒地后就躺在地上没有起来。因为我老公觉得自己没有受伤,对方也不可能受多大伤,又是对方撞他所以推动车子走了几步,后来发觉不对劲还是应该回到现场。当时,现场很混乱,因为对方就住在边上,周围群众都是朋友和亲人。交警来了也没有办法疏散人群给现场拍照,摩托车驾驶员因醉酒早就睡着了,他的几个酒友几乎没有给人开口的机会,要求各人负责各人的损失。我提出让对方修理电坪车也被其中一个男人手指到脸上。我向交警提出要个说法,交警的意思是问题不大,我老公又没受伤就不要追究了。我后来提出不管怎样要留个照片,交警同意。我后来拿到照片才发现摩托车已被改变位置,对方卧地的位置也没有标明。因此,证明对方在非机动车道撞击我老公的物证这样无效了。而当时一位的现场目击证人是他们娘家人,她不愿作证。我们就这样被冠上了没有保护现场,要赔付对方几十万元。 谁还我一个公道?
回复时间:2009-11-09 10:31:40律师回复:

如果你们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你们可以在三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赔偿问题,你们可以要求对方通过法院依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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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站 发表于 2009-10-29 11:15:44让死去的人得到安息,活着的人得到解脱
回复时间:2009-10-29 17:02:45律师回复:请你将需要咨询的问题具体表述清楚,这样,我们才好解答你需要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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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10-29 10:47:31找个说法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鼓民一初字第161号
  原告刘传青,女,1929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市邳州市土山镇楼娄村高庄86号。
  原告高站,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高娓,女,198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龙,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宪远,男,197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韩山村4队39号1室。
  委托代理人毕振刚,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传青,高站,高娓与被告孟宪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青,高站,高娓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龙,被告孟宪远的委托代理人毕振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孟宪远赔偿原告刘传青,高站,高娓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9474元。扣除被告孟宪远已付的29474远后,余款150000元由被告孟宪远于2009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三原告。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焱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闫琪
注:求政府法院给个公道,我是原告高站,不幸者的长子。我三岁时母亲去世是父亲一手把我们兄妹拉扯长大,从出事那天起到今已经一年多了,我们兄妹还有81岁的奶奶整日一泪洗面,求法院给个公道,让不幸的灵魂得到安息。调解书上的余款150000元由被告孟宪远于2009年8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三原告,现在都已经过了快半年了,还没给说法,请问被告触犯了法律,我于2009年8月19日在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为什么现在执行人还没有确定下来呢?关于赔偿金属于四舍五入,医药费原告高站以付2400元左右。
回复时间:2009-10-29 17:01:54律师回复:在你们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自收到你们的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你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你们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这样是有利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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