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道多维权 >> 冤案申诉
冤案申诉
qinyongge 发表于 2010-03-09 01:25辽宁省本溪市东热浴池赔偿案件的申诉

 

关于辽宁省本溪市
东热浴池的申诉书
 
    一个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过程简单、普普通通的民事执行案件,却让申诉人在本溪明法、中法、省高法之间奔走长达7年之久,至今无果,万般无奈下,只能进京以寻求早日解决的办法。
申诉人秦永革于1999年末经全体职工推选担任辽宁省本溪市地工路热力公司经理(现已离职)。
原由辽宁省本溪市计划委员会托管的本溪市地工路热力公司,因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至1999年已经资不抵债变成三不管企业,职工连续九个月无法开资,生活极其困难。为寻求企业的发展,解决职工生活的出路,申诉人自上任后,积极开展工作,在清理企业剩余资产的同时,多方面组织省内外专家对公司的项目进行反复调研,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议,于2002年末建成并投运了公司的市区东部集中供热项目,在解决市区东部百姓供热、为政府分忧解难的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的生存及职工生活出路问题。
在此期间,为解燃眉在主管部门计委宫锡久主任的帮助下,于2000年初由职工集资利用临时办公室改建浴池,经营获利以补职工生活困难。经营至20012月,本溪市实施“蓝天计划”取消燃煤锅炉导致该浴池被明山区环保局查封,无法继续经营(20余万元锅炉改造资金),经公司班子及所有投资人舒丽华、孙涛、于树春、车兰荣、王燕、于慧岩、佟志俊研究决定将浴池出兑。受市场环境制约,与该浴池相邻的几家浴池鑫众、塔东、地仙泉浴池都纷纷出兑,出兑价只不过24万元不等。该浴池虽历时2个多月,舒丽华、孙涛等联系不少买主,其中有一个姓杨的为最高价也只给到6万元,而且要求面谈还不谋面,而我们投资达14万元。面对无法收回集资款的困境(钱都是借来的,其中,舒丽华的2万是好朋友借的钱;孙涛的2万是70多岁父亲动迁卖房子的钱;于树春的5000元是从爱人打字复印社拆借的钱;车兰荣的2万是父母攒的养老钱;王燕本人体弱多病、爱人又是肝硬化晚期,2万元钱是从大姑姐及60多岁老母亲手里借的;于慧岩的2万是从老公公手里借的钱;佟志俊的5000元钱是爱人的私房钱),经公司领导多次研究,要申诉人筹资承兑该浴池以返还职工集资款,申诉人在公司班子的一再要求下,无奈将自有住房变卖14万元偿还8名职工集资款。鉴于申诉人难以经营浴池,便委托授权亲属荆禄晶出面与公司副总兼全体投资人代表孙涛同志签订了浴池出兑协议(见会议纪要),并代为经营。协议规定房屋租期为20年,年租金为6000元。在协议签订后,申诉人立即付给10年租金6万元,同时,并付给浴池出兑价款8万元。职工在拿到自己的集资款时,很多人都激动的哭了……
为使浴池能重新开业,申诉人又筹资30余万元,历时3个月改造浴池设备,添置两台燃气锅炉(见发票),铺设150直径100的铸铁燃气管道(现场可查)。运营一年后,申诉人改变经营方法,于20021231日将浴池出租给田宸学,由荆禄晶委托申诉人和田宸学签订出租协议。租期为8年,年租金5万元,押金2万元。租期自20021231始至20101231日止。仅租给执行二年(2002年收到7万元、2003年收到5万元)该浴池便被查封、拍卖。之所以被查封是因1996年原地工路热力公司拖欠桓仁实华公司工程款50万元(纯属无中生有!双方就工程款问题已于19967月经中法调解,用21户热力公司住宅楼抵顶所有剩余款项、并于当年底解决完毕),于2004年诉至明山区法院。经过三次庭审调查,欠款事实并未得到支持,但合议庭却莫名其妙作出热力公司败诉的判决(详见《关于重新审理桓仁实华公司与热力公司欠款纠纷案的申请》)?!而且执行标的直指申诉人的浴池,因在此期间热力公司面临国企转制及没有资金等诸多压力,而且申诉人卧病在家于20047月在部队医院做腹部大网膜缝合手术,先后两次入院治疗,明法方面虽打过电话给我,但一直因病没能面谈(期间,为理顺法律关系,申诉人委托荆禄晶与田宸学于20043月补签一份并未履行的浴池出兑协议并由田宸学交给明山法院)。听说明山区法院在报纸上通知要拍卖浴池,当即和荆禄晶一起找到执行官陈新大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但陈不听劝阻,在了解到该房产没房票的情况下仍执意将属于热力公司240多平方米价值百十余万元的公建房连同属于申诉人价值70余万元的浴池锅炉设备等一并以29万元的价格拍卖给田宸学!从此我们便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我们多次找到明法陈院长、张达华局长、高广明庭长,明山人大程主任、法制办黄主任拿出证据提出申述,而他们非旦丢失了传看的证据材料并且于2005829日以(2005)明执字第851号民事裁定驳回申诉,执行该浴池房产作价偿还桓仁实华公司欠款。申诉人对裁定不服,向市中法申请复议,市中法于20051118日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明山区法院和市中法所作的裁定,剥夺了申诉人对该浴池依法行使20年经营使用权,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于200615日至辽宁高院投诉。高院接待了申诉人听取了投诉,随即转至该院执行局处理。高院执行局秦东友执行官接待了申诉人,听取申告后认为,本溪两审法院应重新考虑该浴池承兑人对浴池房屋租10年的租金6万元、承兑款8万元和添置设备及安装费30余万元以及依法享有20年对浴池房产租赁权问题。此项执行应由中院进一步据实依法重新处理。为此,辽宁省高院执行局执行官秦东友当即向本溪中院执行局黄局长通电话作了说明,请中院认真考虑。
一是,本溪两审裁定执行的是地工路热力公司浴池的房产,而不应将申诉人投入浴池的安装使用设备予以执行拍卖给买受人经营使用,很明显扩大了执行财产的范围。申诉人承兑浴池后,除支付租金6万元,并付浴池设备承兑款8万元(见收据)。同时,还投入购置两台锅炉14.5万元(见收据)、安装锅炉费1.5万元(见收据)、液化气管道接点费2.18万元(见收据)、管道施工费6万元(见收据)、10立方米水箱安装费2.4万元(见现场)、门窗拆改加砌锅炉间等3万元(见现场),共计43.58万余元。
二是,申诉人又将浴池转租给田宸学应得租金30万元(见合同)。申诉人均没有依法取得。
三是,浴池房产被执行后,按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申诉人和地工路热力公司签订的《浴池出兑协议》仍然有效。合同规定租期为20年,年租金6千元,这样前10年自20014月至2010年,租金6万元已付给地工路热力公司。后10年自2011年至2021年,租金6万元应由申诉人付给房产买受人。但20年期间该房产经营权应归申诉人。待合同期满后,房产买受人方得到经营使用权。
20061114,在百般催办无效的情况下再次到辽宁省高院上访,历时近2年后,2008923,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对原执行裁定进行更正,200925明山区法院重新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赔付原告25万元。针对此判决,原、被告均提出反对意见,但在办案人员承诺最终将浴池归还给原告的条件下,原告不再提出上诉。被告诉至中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83被告又诉至辽宁省高院,高院裁定本溪中院重新审理该案后,本溪明山区法院相关领导则找到原告,威逼利诱欲以行政赔偿原告20万元结案。鉴于相关办案人员视人民如草芥,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做法,申诉人只能向全国人大、政协寻求帮助,以期早日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多年的申诉上访路让受害人在继续蒙受经济损失(仅律师咨询费就达5万多元)的同时,历尽艰辛、饱尝煎熬、倍受折磨,心理生理上遭受了极大的伤害,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现已辞去工作),所有这些都与法院错误的裁决密不可分,为此,请法院就以下三点应予以赔偿:第一、投入浴池有据可查的直接损失为38.18万元(见据),有实物没票据的10立米水箱制安及门窗拆改费5.4万元,计43.58万元。第二、浴池转租费扣除已经收回2年租赁费尚余6年损失,按5万元/年计算(见合同)计30万元。第三、浴池转租结束后尚有3.5个月计0.21万元房费没有依法收回。三点合计73.79万元。
多年上访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诺大的中国,难道就没有申冤的地方吗?
 
 
 
 
 
 
 
 
申诉人:秦永革
联系电话:13304144001
201031
 
回复时间:2010-03-09 18:41律师回复:

这样的案件应该如何具体的进行处理,建议你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你具体的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yym2002 发表于 2010-03-03 11:05人民警察还是人民的吗

本人因为与房东有经济问题没有搬出所租的房子,清浦区清江派出所王警官指使房东撬门进屋,强行搬出屋里的物品,并且说我没有权利住在屋里,我觉得房东本已经范法,而王警官还纵容违法者,如果我不离开房屋就把我抓起来,我觉得王警官是烂用职权,当时屋里还有我的物品(一台空调与一台热水器),王警官说里面的物品他给我做证,没人会搬走,可是事后,房东把我的物品拆下居为己有,霸占我的物品,我也找过王警官,王警官否认当时说的话,我觉得他这样做违返职业道德,对不起他身上穿的这身警服,看看我们的公安系统已经是什么样子了,已经出了文强这样的败类,这样的黑势力是怎么成长起来的,就是这样一点一滴状大起来的,我希望我们的社会是平安的社会,我们的淮安是平安的淮安,请领导杀杀这样的不正之风,并为我解决这个难题,把物品归还给我

回复时间:2010-03-03 14:30律师回复:

1、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空调与热水器是属于你的,现在被房东占为己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财产。2,公安机关是不能介入房屋租赁纠纷的实质性处理工作的,房屋租赁纠纷应该由法院依法处理。因此,如果你该民警的行为有意见,你可以向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要求他们依法处理这个问题。3、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公安人员“指使房东撬门进屋,强行搬出屋里的物品”的,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席建强 发表于 2010-02-25 09:01被骗了

几年前,我家的邻居向我的父母借2万多元钱,我父母就借了,心想,邻居,不写欠条,就放心地借给了他家。今年,我父母去他家要钱有事,谁知道,他家却说没有欠条就是不给钱,他还报警,警察到了什么话都没有说就走了,事到如今,我家的2万多元钱不就打水漂了嘛!我就纳闷了,不知道有没有办法要回来了。

回复时间:2010-02-26 11:18律师回复:

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如果你们能够通过证据证明对方负有债务并拒绝履行债务,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依法维护你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陈丽芬 发表于 2010-02-10 02:31手柄相擦

交警大队判定是电瓶车和摩托车手柄相擦,电瓶车车头挂有重物,前踏板有小孩。摩托车三无。案发时有路人看见是电瓶车向摩托车靠过去,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后面有面包车驶来无法闪避,发生手柄相擦,两车都摔倒在机动车道。后电瓶车向海虞法院申诉,法院判摩托车全责,责令赔偿114000元。我很不服,应该是都有责任才对,为什么要摩托车负全责!

回复时间:2010-02-10 16:32律师回复:

1、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你们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上诉期间内,依法提出上诉。2、如果你需要我们的律师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你需要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你具体的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游客 发表于 2010-01-28 10:50威逼

农村两家吵架另外一家他自杀我有罪吗

回复时间:2010-01-29 13:35律师回复:

如果对方自杀的行为与你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是不需要对其死亡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王伟 发表于 2010-01-26 02:57投诉扬州宝应的交警

本人于公元2010年元月26日上午9时左右.驾驶一辆白色长城哈佛轿车自西向东正常行驶.在332省道147.9KM处为了让后面一辆出租车超车..我驾驶的车子压路中间的单黄线了..而且压线的地段弯度非常大..那里没任何警示标志..附(有个便衣交警不知道躲在什么地方用射像机拍照 ..很多开车的在那里被罚钱 ..但是本地车不罚..在弯道前方300米左右..就有交警在等你了 ..他们用对讲机告诉前方的交警..又有车违章了)..。。。我当时解释说我最多也就是变道或占道行驶..但是还是被罚了200元扣3分..请问我该怎么办 钱给了..罚款单上他们连名字也没写..这样对吗。。 

回复时间:2010-01-26 17:16律师回复:

1、交警采取隐蔽方式执法,符合法律要求的。2、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交警的处罚程序与方式是不合法的额,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zhxiaqi 发表于 2010-01-24 05:14求助

 

悲!百姓资产被强行侵占!
 
        看!丑恶行径在江宁频频上演!
 
一、拆迁办私自强拆百姓围墙,补偿事宜一拖再拖!
2008年6月,江宁区政府拆迁办开始发布拆迁公告,对江宁区新河村地块开始房屋征地拆迁,并将对这一地块整体规划开发。我公司所属土地恰在其整体规划开发范围内。
2009年2月,拆迁办在没有事先通知并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突然私自强行将我们的围墙拆除,我们得知消息后立即出面阻止,但由于势单力薄,无法阻止拆迁方此等强暴行为!当我质问拆迁办为什么要把我们的围墙强行拆除时,拆迁办的同志竟然说,我们没有拆除,不知道情况。大家试想:在这光天白日之下,有谁?还有谁敢?还有谁能强拆人民群众的围墙!在我们的再三追问下,他们才说是负责此处拆迁的社区端木义庆书记叫拆的,我当时就打电话给端木书记,没想到他竟然也一口否认,说“不知道,谁拆的你找谁,本人在外地出差”。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又经过多次上门维权,端木书记才承认事实,并承诺对强行拆除的围墙负责,并许诺等房子拆完了,拆除围墙造成的损失将在土地补偿中一并给予赔偿。
2009年8月,大部分房屋拆迁已基本结束,拆迁办就我公司土地补偿事宜开始频繁接触,并表示,只要双方认同,我公司可以自己找评估公司,或由拆迁办找评估公司对剩余土地面积进行评估,确定土地补偿价格依据。
2009年10月,拆迁部门突然表示,拆迁办委托的江苏德道天诚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是此大片宗地的评估公司。)认为我们现有的土地证上建筑面积大于剩余面积而无法评估。于是,我们又立即找到了端木书记,端木书记回答我们说,马上召集国土和有关部门对土地补偿问题研究,并说通知我们到场参与会议。一个多月过去了,我们没等到任何会议通知。
2009年11月25日我们再次找到这位端木书记时,他拿出了一份盖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的土地情况说明复印件,该说明10月23日就出台了,他们没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产权单位,而是事隔一个多月以后,还是在我们的强烈抗议下才看到这份蹊跷的说明。当我们要求看这份说明的原件时,答复说没有原件;问起这份说明的要意时,端木书记说,这是国土部门纠正他们错误才有了这份说明。对此,我们提出不能接受其个人的说法!并对这份蹊跷的土地说明复印件表示质疑!同时,我们强烈要求他向上级部门转达我们的意见,3天后我再次电话联系该书记,得到的答复仍然是,马上组织土地部门就这份说明给我们合理的解释,并一定通知我们到会。我们表示要提前通知我们,以便我们的律师到场,该书记也满口答应。然而,1个多月后,才组织我们对说明进行解释。但是,对于律师提及的产权证与说明矛盾时,哪个效力大?出具情况说明的依据和法律规定何在等问题时,土地局法制科瞿科长确实无言以对,令人愤怒的是,瞿科长竟然说他们注销土地证就没问题了。土地部门的逻辑和行政作风真是令人愤慨。我公司律师向市、区国土局分别发函了解情况,但是,市国土局收到函后确杳无音信讯,区国土局也未向我们解释,这种行政不作为反映了国土部门对老百姓的态度,国土部门不能解决,我们就再找更高层的上级甚至到北京,告倒这帮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官老爷。在我司去市国土局上访时表示,我们将组织人员在立即召开的两会进行上访。国土部门无奈之下,1月21日告知我司将撤销该份情况说明,并表示情况说明内容是错误的,是个别人的意思,应当撤销。当日,拆迁部门的端木书记也表示将按照拆迁办法对我司的土地进行补偿,并准备评估。正在我司欣喜之余,第二天,当我们再次到江宁拆迁部门商谈赔偿时,拆迁部门又出尔反尔,推翻了昨天的补偿方案,说要对我司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认定。试问?我司的土地证就不是土地证么?土地证就代表我司对该土地拥有合法的权利,不是你拆迁部门想认定就认定的。何况,土地部门已经改正错误,收回情况说明了。况且,要认证也是应该在拆迁之前的事,现在地和围墙都被拆了,再谈所谓能否补偿,如何补偿。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拆迁程序吗?这是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的行为吗?这如何能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司不知道他们还会做出什么事来,只能到处寻求帮助。
综上所述,拆迁部门的系列强盗行径,无非是想获得个人或部门的最大利益,此等地痞无赖式工作,实在不能令人恭维。我们相信,这些行为和做法只是个别心怀鬼胎人士的嘴脸!绝不是和谐社会政府的标杆!我们也立志,坚决用鲜血、尊严直至生命来捍卫自己合法的权益!
二、坚决捍卫合法资产,事实真相一清二白!
1、、土地简介
为解决公司办公及职工住房,我公司于1997年4月18日经江宁县人民政府和江宁县国土局批准,以土地转让的方式,从牛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受让了原南京橡胶七厂四亩(2680.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于1998年6月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图号为36.50-99.75,用途为综合,终止日期为2047年12月9日。
2、土地使用情况
第一次建设项目
1998年,经申请批准,分割714.21平方米用于建设住宅楼,由江宁上元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建成后,每套房子都申领了各自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江宁县国土局在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进行了分割变更登记,内容为“该宗地于05年6月分割1幢职工集资房,面积为714.21,剩余面积为1965.81”。变更登记后,江宁国土局再次将此证交给了我公司。
第二次建设项目
2000年8月,为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经勘探、设计后,拟在剩余的1965.8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办公和住宅为一体的第二个项目,在向江宁县建设局递交了房屋建设申请报告后,江宁县建设局于2000年9月18日不予批准。理由为:“你单位所选用地已经县政府批准,列入2000年县城27各出让地块规划的第12各地块规划范围内,如有单位要求开发建设,必须对整个新河村进行改造建设”。
土地使用现状
未得到规划批准后,为了不让土地闲置,于2003年与江宁新东新美食城签定了5年的租赁协议(用于新东新美食城用餐停车),由于受征地拆迁影响,协议于2008年9月终止没有续签。2009年3月该地由负责拆迁的拆迁方租用,并付我方土地租金至2009年6月,拆迁方共付给我方四个月租金计人民币96000元。
综上可知,我公司的该土地并非像江宁土地局出具的所谓情况说明理解的那样,该土地属于我公司所有,是我公司的合法财产。
3、充足的理由及依据
(一)、价值客观存在
剩余土地被价格评估    公司为尽快还清所欠债务,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与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宁区国土局签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江宁区国土局对分割后的1965.8平方米土地进行了评估(土地号为21-100-050-012),由于最终评估的价格和双方成交价格相差较大,而且南京明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选择了取整去零的土地(交易面积为:1279,81平方米)有失公平,交易没有成功。
剩余土地被财产保全    由于两次工程项目建设原因,公司到目前为止尚欠前期勘探、桩基础、房屋设计、水泥、门窗等费用约70余万元,欠上元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约70余万元,总计欠款高达约150余万元。由于长期欠上元建筑安装公司的工程款,后经江宁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8月对我公司剩余的土地进行财产保全至今。
(二)、权威部门的答复
在和拆迁办的多次沟通中,我们得知此地块房屋拆迁户在原地可安置一套住房,拆迁完毕后,原地将作为商业开发用,新河村地块总体拆迁成本大约在1000万/亩。关于土地补偿可参照《南京市江宁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和总体拆迁成本。在长达近十余月的拆迁沟通过程中,拆迁办也从来没否定过土地证剩余面积的合法性,只是在补偿数额上有分歧。然而此时拆迁办的所作所为,就是想诋毁事实,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此期间,我们相继向江宁区国土局法制科、市国土局、省国土厅法规处咨询,均给予答复:认为我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立项书、建设局批复、财产保全、价格评估等)体现了剩余土地的独立性和价值的事实存在,应该给予补偿。
三、百姓诉求
1、立即恢复我公司所属土地四周围墙。
2、按照当前土地市场价格给予合法土地面积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江宁县建设局规划审批否定意见书
3、拆迁办租用土地补偿协议
4、土地估价报告
 
 
南京江宁龙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2日
回复时间:2010-01-24 21:20律师回复:

1、基于你们叙述的情况,我们不理解的是,既然你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们为什么迟迟没有依法维权。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当事人应该通过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寄希望于向个别领导同志信访来解决问题,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3、根据你们叙述的情况,建议你们还是及早启动依法维权的具体法律程序为宜。这样,你们遇到的问题,才会有一个公证的结论,你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的得到落实。4、如果你们认为有必要,你们可以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你们具体的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姜丽君 发表于 2010-01-04 06:01贪污申诉
1月18曰人被带走,19日刑拘7月23曰转交法院,一审判决于2009年3月13冃判5年6个月,一审退查三次,不服判决于3月18日上诉,二审法院于2009年7月3日违此一审法院判决。事发于2007年8月单位审计,接到领导通知把帐全部交给领导,帐和钱都对上,帐是真帐,沒有凃改。一二审律师作无罪辩护

回复时间:2010-01-05 11:09律师回复: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我们初步分析、感觉该案可能还是存在许多值得推敲、斟酌的因素的。因此,建议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通过电话与我们预约时间,携带有关资料到我们这里来,由我们指派专职律师帮助你具体的分析、处理这些问题。我们的联系电话是025-52410809。
如果想进一步咨询,请联系解答律师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共44条留言/共6页
会员登录
特色栏目
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纠纷医疗事故行政诉讼交通事故继承纠纷拆迁纠纷土地纠纷建设工程工伤赔偿劳动争议商标维权商业秘密涉外婚姻股权纠纷律师见证担保纠纷抵押纠纷
联系我们

025-52410809
025-52410819

025-52410809-802

ddwq@vip.163.com

210005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南路26号天丰大厦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