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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详解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虽然实际一种附加刑,但是却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刑罚。因为依照《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无期徒刑的犯罪,还“可以”适用于杀人、抢劫、强奸、防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①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②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③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终生;判处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①被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执行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②被判处拘役、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计算。④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作者:朱跃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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