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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定金是否应该返还的几种情形之分析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2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实践中,与购房定金是否应该返还有关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是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的。

一、购房定金可以返还之情形

 

1,预约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购房合同主要条款,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购房主合同时,双方确实都按照公平和诚信原则对购房合同的主条款进行了协商,但是,确实不能签订购房主合同的,即当事人在协商签订购房主合同条款时,是因为未在预约购房合同中出现的、与购房问题有重要关联条款,当事人理解不一致,导致购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定金支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2、由于不可归责于定金给付方的原因,即双方已经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进行了协商,但是,当事人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导致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签订购房主合同来实现预约购房合同之合同目的时,预约购房合同应当解除,定金支付方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不予返还之情形

1、由于定金支付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导致购房合同签订的,定金支付方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2、购房主合同的条款在预约购房合同中已经有了相关约定,定金支付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定金支付方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3、定金支付方在磋商购房主合同过程中,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导致购房主合同不能签订的,定金支付方不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作者:ddwq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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