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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作业私接电出事故 知情默认双方分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房东建楼房,将浇注水泥的工程包给没有上岗证的陈某施工。在施工时陈某私自搭高压电,不慎被电击伤致残。因陈某要求房东陈四根赔偿未果,故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7.8万余元。12月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承担25%的责任,即人民币9608元,原告自行承担75%的责任。
    2009年2月17,被告陈四根家建新房,被告当日上午打电话给原告陈某,叫陈某下午为其浇注房屋柱头脚、楼面。双方未约定具体价格。当日中午,陈某带上搅拌机、发电机等设备,并叫上戴某等六人一同来到被告家中。陈某便到房屋顶上私自搭高压电,由于竹竿导电,操作不当,陈某当场触电从二楼摔至地面。陈某触电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共住院40天,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33721.24元。现陈某继续在家接受治疗。经诊断,陈某的伤情为T9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瘫痪,多发性肋骨骨折,褥疮、血气胸。因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78111.31元。
    另查明,原告陈某从事浇注水泥工作一直未办理相关证照,也无上岗证等证件。
    弋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违规操作私自到二楼搭高压电线,操作不当,竹竿导电,导致原告从二楼摔伤致残,故原告存在严重的过失,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定作人,应正确选任承揽人,但其明知原告无上岗证等证件的情况,仍要求原告为其浇注水泥柱等,其在选任承揽人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 来源:dd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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