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诉讼时效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 六、同居关系及其产生的纠纷问题 1994年2月1日之前,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是同居关系。事实婚姻的处理:(1)当事人如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应比照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事实婚姻。因为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关于子女抚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比照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论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上均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有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八、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争议形态及认定原则 1、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 如果是在婚后取得房产证,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虽然房屋权属证书是婚后领取,该房屋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是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论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房屋,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 3、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1)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际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2)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一方当事人结婚前,其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的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出资款所对应的房屋产权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当事人双方出资购置的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取得产权证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虽然房屋权属证书是婚后领取,该房屋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7、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贷款尚未支付完毕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的。 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2)当事人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房屋的归属问题。 九、如何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 1、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均主张实际占有房屋并且同意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方通过竞价获得房屋所有权后,应按竞价数额的二分之一向对方支付有关款项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十、离婚时的住房帮助问题 离婚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依靠个人财产以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用个人财产中的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或者采取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形式,给予对方必要的帮助。帮助的程度即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十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混同在一起应如何解决 离婚诉讼涉及离婚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在大家庭共有财产当中的问题时,法院是不能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案件共同诉讼人,也不能直接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哪些属于离婚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另案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大家庭财产中分析出来,这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在。法院可以中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待上述结果出现时,再恢复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审理;也可以就已经无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等其他问题进行判决,由当事人另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归属与分割问题。 十二、重婚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犯罪。犯重婚罪的,依法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可以由被害人自诉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公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因一方重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离婚的,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 十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但下列案件,可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五)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九)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十)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离婚案件每件当事人需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