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倒塌,天灾还是人祸?

08年初的大雪突如其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横扫中国南方19个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复杂程度和经济损失均超过98年的洪水和03年的sars危机.损失之大,规模之巨,又发生在春节来临之际,备受世人关注,对于大雪造成的各行业的经济损失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限于信息的来源及个人的能力无法一一评述,下面就笔者目前受理的房屋倒塌索赔的个案发表浅见,期望能有所裨益.

简要案情:

南京某建材公司(以下称建材公司)在江宁投资办厂,20071月和8月与金坛市某公司(以下称金坛公司)签订保养及生产厂房施工合同二份,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将其厂房的制作﹑安装及防腐工作交给金坛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双包,即包工包料,质量等级为钢结构行业标准,如质量达不到要求,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金坛公司承担,合同亦对工期﹑价款﹑支付方式﹑使用的钢材料规格大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厂房分别于076月和0712月完工,并交给建材公司使用,2008年元月28日凌晨两厂房倒塌,造成建材公司损失30几万元,金坛公司认为房屋倒塌的原因是大雪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协商未果,建材公司已委托律师准备诉诸于法院.

调查取证:

接受建材公司的委托后,笔者即询问了委托人,并对事发的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得知上述厂房的设计施工均由金坛公司负责,对于设计的问题牵涉到专业的工程技术无法作出法律评价,但经过调查发现金坛公司使用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亦超出国家规范的误差范围, 并且同地段类似结构的老厂房并没有倒塌,因此金坛公司认为是大雪造成的倒塌的立场显然是站不住着的,正是由于金坛公司在施工方面偷工减料,才造成建材公司的新厂房倒塌,并且给建材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建材公司表示目前正是生产经营的关键时刻,只是希望金坛公司能尽快将倒塌的厂房恢复重建.

法律思考:

由于金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建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那么建材公司可以从合同违约或侵权的角度来主张自身的权利,选择的请求权的不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归责原则及责任方式均不同,相比较而言,建材公司选择违约更方便快捷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也能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而言,08年初的大雪能不能作为金坛公司的免责事由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而易见金坛公司不恰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是造成房屋倒塌的根本原因,因此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而应当根据其违约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厂房虽然倒了,但建材公司投资创业的热情并没有倒,由于金坛公司将所有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建材公司负责人王总表示非常的气愤,要不是一场大雪,还不知道金坛公司是怎样建造自己的厂房的,也令人纳闷的是为什么同样的厂房,老的厂房反而没有倒. 如果金坛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并且对于房屋的倒塌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建材公司就只能自认倒霉,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能得到救济.

那么大家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时如何防范风险?在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损害能否得到主张呢?这样分几种情形:若房屋的倒塌给自身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他人对于自身的财产损失负有责任(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和国家规范),有权向责任人主张,但这种倒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只能通过保险来转嫁自身的风险;若房屋的倒塌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房屋倒塌的原因房主负有责任的(如危旧房年久不修缮),他人有权要求房屋的权利人赔偿相关损失.只有大家对自身的财产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时,发生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

ddwq18 发表于 2008-2-29 9:52:22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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