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揽、雇佣和雇用 |
| by ddwq7 发表于 2008-3-22 10:36:58 |
承揽、雇佣和雇用
承揽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双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没有隶属关系,承揽方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雇佣是广义的劳动关系,雇主和雇员之间是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雇员服从约定或者雇主的指令及雇主方的规章制度所做的行为,后果由雇主承担。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本质是一样的。
在这两种关系之外,还有一种雇用关系。例如过去人出门,可以雇用一辆马车,游客上山,可以雇用滑竿,现在人打的,也属于雇用。导游,家教,家政,救护,陪护,搬运,“棒棒”,各种临时帮工,都可以形成雇用关系。
雇用有两种情况,一是被雇用人是有组织的,他本身已经是企业的雇员,例如出租车司机是出租车公司的雇员,导游是旅游公司的雇员,清洁工是家政公司的雇员。等等。这种情况法律关系比较清楚。二是没有组织的个人,情况比较复杂。
没有组织的个人雇用,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者有明确身份的。例如走家串户的修理,磨刀,钟点工,护工,家教,出诊,等等。对于这类人员,一般来说,有行规和习惯,这类人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就是承揽。雇主不承担风险,包括工作和途中的风险。例如打电话要了个出租车,如果他在来的途中出了事故,叫车的人当然不承担责任,又如磨刀的割伤了手,也不能要雇主负责。第二种情况是没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也没有明确身份的。有什么活干什么活,今天可以帮人挖土,明天又帮人搬运,即所谓打零工、打短工。从社会管理来说,这类人也应当组织起来,进入劳务市场,统一管理,以便维护用工者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避免无证经营和非法用工。但是实际上做不到。因此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处理民事案件,最基本的原则还是公平。例如所谓“棒棒”,雇主化十元钱雇他挑些东西,难道还要承担他工作中的风险吗?“棒棒”的工作,实际上也属于承揽,是自己揽活自己干,风险应当自理。同样,打短工,打零工也是如此。
法律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对各种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都应当加以规范。例如对“棒棒”,对家教,应当纳入市场管理,持证经营,按章纳税,同时设立风险机制。如果做不到,也不能把风险让消费者承担,这是不公平的。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也是属于打零工的性质,是承揽性的雇用,风险应由打工者自己承担。但是本案中的汽车是雇主提供的,打工者的任务只是负责装车,开车门和关车门,约定不明确。但是按常理,如果车门打不开,应当告诉司机,让司机打开;货装好后,车门应由司机关闭或经司机检查无误后才能开车。车门打不开,用撬棍硬撬,这是过错行为;车门打不开,并且会掉下来,这是司机有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司机和撬车门的人是这起故事故的共同责任人,应承担共同责任。而雇主没有责任。雇主有非法用工之下嫌,但是这与事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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