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by  ddwq7 发表于 2008-4-15 20:09:04 

教授语出惊人:法不强人所难,许霆理应轻判

 

 

宋公明

 

 

据媒体报导,日前第五届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讨论会暨“期待可能性”高级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

 

 

什么叫“期待可能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号称刑法专家的刘远教授说,期待可能性,指在特定性况下,能不能期待一个人做合法的事而不做违法的事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期待他去做合法的事,就不应进行处罚或减轻处罚。通俗地说,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对教授高深莫测的语言表达不必吹毛求疵,能领会精神即可。“期待可能性”就是说法律对那些管不住自己欲望而违法犯罪的人,不应当处罚或者只能减轻处罚。否则就是“强人所难”。

 

 

这也许是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才能想得出的理论。有人说柳下惠坐怀不乱,这怎么可能?在坐怀这种“特定的情况下”,让人怎能不乱?岂不是太匪夷所思了?那么强奸衣着暴露的女性,也就是情有可原的了。谁叫你长得漂亮又衣着暴露还出现在无人的地方呢?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怎么能期待别人只做合法的事而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呢?即使是教授也控制不住吧?

 

 

同理,让当官的不受贿不贪污,不也是强人所难吗?别人硬要送钱给你,你又不是呆子,能不要吗?手中有权,谁能不用来谋私?美女硬要投怀送抱,谁能拒绝得了?没有“期待可能性”嘛!

 

 

所以,许霆在发现爱提爱摸机会多吐钱后,不由得心中狂喜,又进行了170次操作,得款17万多,这不是很自然的吗?就是教授处于那种“特定情况下”,也不能无动于衷吧?所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许霆应当无罪,至少 应当减轻处罚。

 

 

列位看官,有了这个美妙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后“法不强人所难”,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就不必委曲自己了,大胆地做违法犯罪的事吧,该受贿就受贿,该贪污就贪污,该强奸就强奸,哈哈!这样的社会是多么美好,多么和谐呀!这才是人性化嘛,“期待可能性”理论万岁!万万岁!

 

 

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期待可能性”果然成立,法真的不强人所难了,那人还是人吗?

 

 

人之所以是人,就是因为人可以控制自己本能的欲望。刚生下的婴儿,只具的自然的本能,尚没有形成社会意识和自控能力,所以没有行为能力的婴儿行为是不能用法律去规范的。但是当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就会形成社会意识,就会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本能。对不能自控而行为不端的人,人们往往会骂他是“长不大的东西”,“没个人样”,“畜生”。

 

 

当然,人与人的自控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就要有法律来加以强制。也就是法律要强迫社会成员做人。法律不能强畜牲所难,但是必须要强人所难,可以说,法律就是为了强人所难的,不强人所难,就没有法律。从不准随地大小便到不准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都是在强人所难。人从小就被强迫训练自我控制,从控制大小便,不能吃生人的东西开始,到遵守各种纪律法规,这样不断强其所难,才能使他“长大成人”。

 

 

正因为有了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才使人们在“特定的情况下”不敢超越雷池铤而走险。如果对在“物定的情况下”控制不住自己欲望的人给予原谅放纵,那么这显然不是人性化,而是兽性化,是人性的倒退。这样说来,所谓“期待可能性”理论,简直就是反社会反人类的理论,与“按常理推断”判案可以一拚。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有阶级性的。人饿急了,是不是就能抢人家的东西吃?当年饥民吃大户,抢地主的粮食,为什么要被弹压?还不是因为当时的法律不允许吗?受了衣着暴露的女性剌激而忍不住实施了强奸行为,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吗?因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而贪污受贿,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吗?因人家门没锁而进行盗窃,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吗?

 

 

从理论上说,法律应当有确定性。对在特定的情况下,既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行为,不能仅仅以能发生的情况做依据。所以所谓“期待可能性”,应当改为“期待不可能性”,也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常人无法避免或者无法做到无法控制的情况。其实这种情况法律也已经考虑到了,这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样行为才不是犯罪,或是可以减处罚。

 

 

刑法专家不会不知道,刑法作为成文法,对什么是故意犯罪什么是过失犯罪,对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情处罚等等,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是否从轻减轻只能依法办事。无论是对许霆还是对陈良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怎么能又别出心裁搞出一个“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做为对刑事犯罪进行处罚的依据?这不是添乱吗?

 

所谓期待可能性,其实是外国低能儿整出来的理论,先是小日本鬼子学了去,现在被中国某些人当成宝贝捡回来了。

 

 

期待可能性起源于德国1897年的癖马案。某马夫对主人说,双驾马车中的一匹有恶癖,建议换掉。可是主人不同意。结果终于在某一天国该马失控而出了车祸,把一个路人的腿压断了。马夫被控犯有过失伤人罪。而法院认为马夫对抗主人有失去工作的风险,因此判马夫无罪。这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由来。

 

这种外国人一百多年前的弱智理论可笑不可笑?在中国,就是封建社会的糊涂官对此类案子也不会不知道该怎么判。

 

中国和外国文化背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社会制度有着根本的不同。中国的法律自成体系,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对刑事行为能力,对犯罪的主客观要件,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个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法规,让外国法学家羡慕不已。而我们自己却妄自菲薄,动不动就要和外国接轨。中国这样的超级巨型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和超级厚重的历史文化背景,加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怎么能套用外国的法律理论?真是脑子进水了?

 

如果某司机发现汽车煞车有毛病,拒绝出车。但是老板或领导硬要叫他出车,结果出了事故,中国的法官对这样的案件会不会判?还要向外国人学吗?

 

 

200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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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期待可能性就是法不强人所难?
by  123(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6-9 8:52:11 

这里的法不强人所难并不是一切意义上的 不强人所难,而是针对“癖马案”中的有责性提出如不能期待其避免这一行为,则不能对其行为进行惩罚,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犯罪外观应考虑主观恶性。而许霆之流则难免有故意这嫌,依其个人意志的主观性所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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