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用民事方法处理的讨论
By  ddwq7 发表于 2008-2-13 15:56:59 

关于刑事案件用民事方法处理的讨论

 

汽车撞人逃逸,肇事者无法找到,怎么办?是不是能让所有司机赔偿受害者呢?当然不能,因为交通肇事逃逸属刑事犯罪,是不能由其他人顶替的。

 

楼上有人泼了一盆水下来,把人家高档衣服弄脏了,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如果查不出行为人,这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可以用民事诉讼方法解决;如果楼上泼一瓶硫酸下来,把人烧伤,这是人身伤害,属于刑事案件,即使查不出行为人,也不能用民事诉讼来解决。

 

如果楼上扔了一个烟头,把楼下的衣服被子之类烧坏了,这也是属于损害范围,可以用民事诉讼解决;如果楼上扔下一个烟头,引起了一场大火,造成了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的伤亡,这就不是损害,而是灾害了。行为人至少已构成了失火罪,属于刑事案件,当然也不能用民事诉讼来解决。

 

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只能限制在民事损害范围之内;超过损害的限度,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就属于刑事犯罪,就不能用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调整。

 

悬挂物,搁置物,抛掷物的行为人有不损害他人的义务。如果故意或过失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如果行为人无从查找,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超过了损害的限度,造成他人重大伤害或引起重大灾害,构成犯罪的,则必须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刑事犯罪人必须承担所犯罪行的全部责任,包括刑罚和民事赔偿.无辜的人员没有承担刑事犯罪人责任的义务。

 

乘飞机如果碰到劫机,不幸你又被当成人质,受了重伤,是否能让民航赔偿?民航肯定说这是刑事案件,我怎么能赔?这种情况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同样,在汽车里被扒了,能让公交公司或全体乘客赔你吗?

 

如果刑事犯罪用民事诉讼来解决,显然是纵容了刑事犯罪,当然更谈不上公平。让无辜的人承担刑事犯罪的责任,就更加荒唐了!从窗户里飞出一只重达三市斤的玻璃烟灰缸把人砸成重伤,如果这样的行为不受到刑事追究,而由其他众多无辜的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以后窗户里飞出菜刀,子弹,手雷,火箭筒,炸药包.....,找不到行为人也都要全楼的人负责吗?谁能保证这样的事不会发生呢?

 

南京半个城受到臭气的困扰,已有三年之久,专家分析认为肯定是化工企业排放或泄漏造成的,由于南京周边化工企业众多,至今也未能确定具体是哪一家.那么是否能根据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来让所有的化工企业赔偿呢?然而企业会这样说:找出污染源应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责任,你环保局找不出污染源,凭什么让我们负责?所以虽然市民怨声载道,然而至今也未见有人对半个城的臭气负责.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犯罪是两个概念.共同危险行为是多人同时实施对他人具有危险的行为,而不能确定其中谁是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共同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这种损害也必须在民事范围之内.几个人共同推倒一堵墙,不料飞石飞出了警戒区打伤了他人,这几个推墙的人就要共同承担责任,那怕有人当时偷懒并未出力气.如果一群人用刀砍人,不能确定是谁砍伤别人,这是共同犯罪,而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如果几个人共同推倒一堵墙,却压死了墙那边的人,这就不是民事责任的问题了,因为行为人应当并可以采取预防措施而没有采取,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不是故意的话,也足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几个行为人也属于共同犯罪.

 

诉别人共同危行为,原告必须能证明被告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共同的行为.比如几个人开玩笑一起把另一个人抛起来再接住,不料失手把人家摔伤了,那么这几个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输油管在某地被人偷偷割破偷油,抓不到行为人时,能不能把当地所有人都告上法庭呢?当然不能,虽然可以有理由怀疑是当地人干的.现在电表水表都入户了,如果有人偷电偷水,再让所有住户分担,人家当然不干.能不能把所有住户告上法庭呢?也不行,因为你无法证明所有的住户都在偷电或偷水.

 

行人在踩着一块西瓜皮或香蕉皮,摔成了重伤,乱扔果皮的人已无从查找,怎么办?如果环卫部门按规定的距离和地点设置了果皮箱,环卫工人也按规定定时进行了清扫,那么环卫部门是没有过错的,但是仍然应当赔偿,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因为你这个部门承担了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定义务。而其他行人或卖果品的商家则不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因为他们没有法定的义务。行人看到路上有果皮,如果好心的话,也应当把它清理出去以免伤人,但这只是道德的义务而不是法定的义务.

 

同样,行道树上掉下来的树枝砸伤了行人,绿化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已经有过这个案例。类似案例还有公路上因前面车辆掉下物品造成后面车辆失事,而由公路管理部门赔偿的事。

 

如果在野外树林里被落下的树枝打伤,或者滑倒跌伤,或者被野兽咬伤,或者被雷电击中造成伤亡呢?这是属于意外,只好自认倒霉,如果你不是执行公务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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