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事务归纳(一) 婚姻法律纠纷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
1、当事人自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读解法律】: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依据该法律原则,婚姻关系是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建立。但是,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关于因婚姻产生导致的道德责任对婚姻关系的影响与制约另文再述),不少人对婚姻自由的理解,就缺乏必要的认识了。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婚姻关系的解除问题,除婚姻当事人因婚姻过错需要评判、子女抚养存在争议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纠纷等问题以外,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关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关系,是无因的。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即可以无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关系。因当事人自愿离婚,而对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除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婚姻关系是否出于自愿以外,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增加对当事人的其他审查内容。
2、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读解法律】:夫妻感情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离婚。这是在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即当事人不能就婚姻自由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关系的条件。因此,在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国家和法律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存亡进行干预,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调解和好无效”为主要标准来决定干预结果的。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婚姻当事人在不能就婚姻自由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启动解除婚姻关系之法律程序的重要依据,也是启动者本人要求解除夫妻关系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关键。也就是说,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法定的禁止情形以外,一方是可以因此为由而启动的。但是,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不是由启动方,也不是受对方当事人意志支配的,是要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的。
3、其他条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这些条件的成就,也可以导致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但是,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才能终结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如:婚姻一方当事人自然死亡,另一方应及时办理其死亡手续等。
二、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需要处理的几个具体问题
1、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当事人自愿解除夫妻关系时,需注意的主要事项归纳起来,一般有以下几项:
(1)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得到最忠实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
(2)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落实。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不能得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落实,当事人仅强调婚姻自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是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允许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的。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必须明确无争议。如果存在争议,同样是不能被婚姻登记机关允许登记解除夫妻关系的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对方也不能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婚姻自由为理由,与之解除婚姻关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才能解除,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2、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及其处理办法
(1)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因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因此,一旦解除,是难以逆转且直接关系到他方人身权的。所以,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也应该是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种侵犯,行为人应该向对方承当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类问题怎样处理才在民法范围以内更加完善,应该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以外的其它法律责任。
(2)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因为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的。因此,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旦和对方在离婚时自愿就上述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反悔的。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理由是比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处理上述问题,法院也会依法受理。因此,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必须要重视二个法律问题:第一,时效。必须在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否则,是无法重新处理上述问题的。
(3)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离婚后,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是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但是,离婚后发现有上述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
(4)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即使双方在生活形式上恢复离婚前共同生活的模式,当事人之间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
三、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离婚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及其处理办法
1、关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纠纷。
【监护纠纷的表现形式】:离婚后关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纠纷,一般情况下,会表现以下几种形式:(1)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由谁监护产生争议,或争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或均不愿意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相互推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2)在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得到确认后,由于各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3)未成年以外的其他人,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出面主张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解决监护纠纷办法】:
(1) 不论是当事人争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还是均不愿意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相互推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法院解决这样争议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二点:第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离婚当事人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这样的职责是要承当法律责任的;第二,哺乳期内的未成年人,以母亲监护原则。哺乳期后的未成年人,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各种因素来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纠纷。
【抚养费用纠纷的表现形式】:(1)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发生争议;(2)对未成年人常规生活需要以外的有关费用是否需要作为未成年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发生争议;(3)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原定的抚养费用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要所发生的争议;(4)未成年的监护人擅自变动离婚时约定的某些内容,导致的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纠纷;(5)未成年的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由此造成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解决抚养费用纠纷的方法】:
(1)在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未成年人的,另一方应负担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另一方工资的20%-30%这样一个比例,结合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确定另一方应该负担的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具体数额。
(2)未成年人除常规生活需要以外,产生有关费用或预计将产生有关费用时,该费用是否需要作为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其父母承当,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是存在的,也常常在当事人之间引起争议。处理这样的争议,应该依法正确把握的原则应该有以下点:
第一,该费用的发生是正当并且必须的,如果在未成年人父母之间不合理进行负担,有可能危及未成年正常的生存。例如,突发性疾病需要抢治疗费用;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父母必须要承当或分担这些费用。这些费用的承当或分担,在有些情况下是对等的,有一些情况下也完全可能是不对等的,即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合理进行负担。但是,例外的情况是,即使该费用的发生是正当并且必须的,但未成年人父母确实无力承当这些费用。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准确的说,应该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已经超越本文拟阐述的范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另有救济渠道,但本文不在此进行归纳和详述。
第二、该费用的发生是正当的,但与未成年正常的生存问题是可以割裂的。未成年人父母合理负担这些费用,有可能提升未成年的生活质量。例如,未成年学习钢琴,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是不可以强制未成年人的父母负担或分担这些费用的。这些费用的解决,只能在亲情以内的范围内解决,不能依法进行强制。
第三、该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不正当的,如一方因溺爱未成年人或因未成年人的不良嗜好产生的费用。例如:未成年人奢侈性的消费等。这些费用,未成年的父母依法是有权利拒绝支付的。且这种拒绝行为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3)随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原定的抚养费用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成长需要所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对方变更原定的抚育关系,也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要求对方增加未成年人的抚育费用。
(4)未成年的监护人擅自变动离婚时约定的某些内容,导致的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纠纷。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以后,有可能因为正当的原因,如为生活方便;也可能因为非正当原因,如与对方情绪的对立原因。一方擅自改变某些离婚时约定的内容,从而导致的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纠纷。例如未征得对方同意,一方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一方拒绝阻扰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等。这些纠纷的处理,首先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即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育义务,是法定的,是不可基于任何理由进行抗辩和不履行的。因此,无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是不可不履行对未成年人抚养义务的。其次,当事人离婚时关于未成年人问题的约定内容,任何一方都是无权擅自进行变更的,擅自变更的,对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到离婚协议内容约定的状态。
(5)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由此造成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出现问题。这时,如果由于这种不承当抚养为常年抚养责任造成严重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父母除了要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以外,代为承当未成年人抚养责任的当事人,如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或社会组织,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未成年的父母承当因抚养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3、因离婚时有未处理财产或未处理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
与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一样,当事人因离婚时有未处理财产或未处理债权债务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诉讼时效也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