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例外情形的依法对待和有效处理。
争取当事人被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很难包括以下这样几类人:
1、具有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人员。
2、累犯。
3、不明白“谁才是可以真正给自己提供正确法律帮助人”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但是,律师在为此类当事人进行辩护工作时,依然不能放弃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
对“具有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人员”进行辩护,虽然律师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但是,律师也不能毫无原则的把辩护工作理解为一味的为当事人脱罪,而是应当通过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让此类人员彻底的认清法律形势,认真考量是否这可以在此类人员具备正确法律认识的情况下,帮助其争取被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机会。对此类待具有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的犯罪人员,如果其拒绝认罪,律师应当考虑不排除拒绝为其辩护的可能。
对累犯,虽然为其争取被从轻、减轻或免除轻刑事处罚的机会相对是很少的,但是,律师依然不能放弃“罪行法定”等基本法律原则。
对不明白“谁才是可以真正给自己提供正确法律帮助的人”之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属。如果律师经必要释明,他们依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观点,律师最好不要和此类当事人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
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例外情形的依法对待和有效处理,是对辩护律师在执业红线、底线以及执业技能方面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切不可由于利益驱动或不知天高地厚的去践踏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