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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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宁、苏、锡、常 |
镇、扬、通、泰 |
徐、淮、盐、连、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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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
10000 |
8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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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 |
2000 |
1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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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事业单位 |
10000 |
6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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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事业单位 |
15000 |
12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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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事业单位 |
30000 |
20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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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
50000 |
40000 |
30000 |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个人法律顾问、特岗人员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