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必须要明确起点刑、最高刑、基准刑和宣告刑这四个基本概念:
第一个概念:起点刑
起点性就是量刑起点,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法条规定的、犯罪人应当受到的、最起码的刑罚;例如,根据法条规定,判处一到三年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就是起点刑。
第二个概念:最高刑
最高刑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法条规定的、犯罪人可能受到的、最高的刑罚极限。例如,根据法条规定,判处一到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就是最高刑。
第三个概念: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的,犯罪人应当受到的具体刑罚和内容。基准刑的法律特点是,等于或高于法条规定的起点刑,低于或等于法条规定的最高刑,一般在起点刑和最高刑之间。通过基准刑反映出来的法律规则是;法定刑的幅度是固定的,而基准刑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的具体刑罚标准和内容。
第四个概念:宣告刑
宣告刑是考虑到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以后,对犯罪人宣布的、需要对犯罪人执行的具体刑罚。
其次,在明白前述四个刑罚概念以后,要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必须依法遵循的几个基本步奏进行刑事辩护工作。
1、能否通过让“宣告刑”没有起点刑的方式或现象,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让当事人依法远离犯罪,是刑事辩护工作律师需要首先考量的问题,通俗的说,就是要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作为刑事辩护工作中需要考量的第一个问题对待。
2、虽然通过基准刑反映出来的法律规则是,法定刑的幅度是固定的,而基准刑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的具体刑罚标准。但是,也因此争取宣告刑低于起点刑,也应当是刑事辩护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工作内容。因为重大立功是可以减轻刑罚的,即有重大立功是可以在起点刑以下量刑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的。这些情节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是否存在,同样是刑事辩护工作中必须要关注而不能忽视的问题。
3、在不可能实现前述法律目的之情形下,争取让宣告刑等于或接近起点刑,或尽量低于最高刑,应该是刑事辩护工作成功的具体标志。通俗的说就是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如果解决好了“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这样二个问题,刑事辩护工作就是成功的。这种成功是要通过“依法确定基准刑和有效运用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工作方法及内容去争取实现的。
无视前述刑事辩护工作成功的基本标志,或由于对这个基本标志的无知,妄言宣告刑能够低于起点刑,那是行为人的痴心妄想或别有用心之人对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的“瞎忽悠”。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及时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或在争取宣告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为犯罪人争取缓刑,也应该作为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加以足够的认识并进行必要的努力。
第三,在基准刑正好等于起点刑的情况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犯罪人而言,如:认罪认罚,退赃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等等,还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意义?这是我们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法律问题,也欢迎大家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