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律师协会苏律协[2004]7号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苏价费(2 0 02)3 7 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省律师协会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已经省律师协会五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 2.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 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 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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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宁、苏、锡、常 |
镇、扬、通、泰 |
徐、淮、盐、连、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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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
10000 |
8000 |
5000 |
|
公民个人 |
2000 |
1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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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企事业单位 |
10000 |
6000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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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企事业单位 |
15000 |
12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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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事业单位 |
30000 |
20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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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
50000 |
40000 |
30000 |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件;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 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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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
收费标准(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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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苏、锡、常 |
镇、扬、通、泰 |
徐、淮、盐连、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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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
1500 |
12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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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
2000 |
15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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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3000 |
250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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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 |
1500 |
1200 |
1000 |
2、 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
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 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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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财产标的 |
收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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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苏、锡、常 |
镇、扬、通、泰 |
徐、淮、盐连、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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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含)以上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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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10万元(含) |
4% |
3.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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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50万元(含) |
3% |
2.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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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100万元(含) |
2.5% |
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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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500万元(含) |
2% |
1.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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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1000万元(含) |
1.5% |
1%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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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上 |
0.7% |
0.5% |
0.25% |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