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4
帮助恋爱受骗的当事人要回汇款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导读】甲乙网恋,乙说做生意急需用钱,要求甲向自己转账,乙获款后失联。公安机关告知甲,乙实际上未成年,无法刑事立案。张盼律师表示,从民事角度来看,本案不符合自愿赠与的条件,可由乙的监护人返还。张盼律师依法代理甲提起诉讼,乙的父母向甲返还了款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融汇“法、理、情”,依法、高效、快捷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在某平台和乙认识后开始网恋。后,乙多次用“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理由,向甲提出需要资金。甲在随后的4个月左右的时间内,陆续筹措资金,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乙转账合计约N余万元。六月以后,乙将甲拉黑和甲失联。甲怀疑自己上当受骗遂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居然是一个未满十八周岁且只有十七岁的、但有一份收入不高工作的未成年人。同时,公安机关还告知甲,由于乙多次用“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理由,向甲提出需要资金后挥霍使用这些资金的时间,是在乙十六周岁以前,因此,案发时乙尚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案发时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除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种犯罪以外,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甲现在要追究乙十六周岁以前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律障碍的。甲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处理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甲遂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自己的约N余万元款项。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因为,乙现在“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且有一份收入不高工作”,因此,乙符合“十八周岁以下、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律条件。据此,如果甲想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涉案的约N余万元款项,甲只能将乙本人作为被告,要求乙返还涉案的约N余万元款项,而不能要求乙的监护人向甲返还该款项。这样,由于乙的工作收入不高,甲就很可能会走到“赢了官司,但要拿回约N余万元的款项,是很困难的”这一法律窘境。
甲又向我们咨询应该如何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乙的这一份“收入不高的工作”并不是乙的“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乙就不能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如果这样,甲就可以依法要求乙的监护人向甲返还涉案的约N余万元款项,从而摆脱“赢了官司,但要拿回约N余万元的款项,是很困难的”这一法律窘境。
甲高度认同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要回自己的约N余万元款项。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分析认为,纠结“乙在未满十六周岁以前与甲网恋,是不是和乙智力相关的民事行为”这个问题,虽然可以可以从公序良俗的方面加以论证,但是,这种论证是有可能引起法理争议而导致本案在法律适用问题方面出现缠诉之情形的,这是不利于甲尽快实现其法律希望的。因此,我们没必要纠结这个问题,而是应当认真考量这样一个法律的核心因素来优质处理本案。这个法律的核心因素应该是:虽然目前乙“已经年满十六周岁,确实有一份收入不高的工作”,但是,乙的“这份收入”很可能并不是“乙的主要生活来源”。乙的主要生活来源,很可能还是由其父母来承担的。因此,如果简单的根据“乙已经年满十六周岁且有一份收入不高的工作”,就不假思索的推定乙是“可被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那么,这种推断应该是并不完全符合法律之要求的。
为此,张盼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调查令,调查了乙银行卡的流水。经调查发现,乙的“这份收入”基本是都是乙用于乙的个人娱乐消费,而乙的衣食住行都是由其父母来承担的。
找到了这把钥匙以后,张盼律师随即代理甲,将乙和乙的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的监护人向甲返还涉案的约N余万元的款项。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甲转账给乙的约N余万元款项是甲、乙双方恋爱期间,甲对乙的赠与。为此,张盼律师反驳,乙每次要求甲转款都是用“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甲提出的,这是有甲、乙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以证明的,因此,乙的抗辩纯属狡辩。乙在十六周岁以前用“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让甲汇款给自己,后挥霍使用这些资金,这和乙的监护人对乙监护的存在缺陷应该是有一定关联的。更重要的是,虽然乙“已满十六周岁,且有一份收入不高的工作”,但是,乙作为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所以,通过本案,乙在自己的父母以及法庭的教育下,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告别过去,清清白白的继续自己的人生道路,这个法律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以及乙的父母,均高度认同张盼律师的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 乙和乙的父母主动向甲返还了涉案的约N余万元款项,张盼律师帮助甲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