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债务人离婚放弃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出招让夫妻另一方共同还款。-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2019/10/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诉讼技巧运用得当,促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实现。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向甲借钱XX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人民币XX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借期半年,月息按2%计算,每月利息Y万元,每月30日前汇入指定账户

次日,甲将XX万元汇入乙的账户。乙在支付几个月的利息后不再向甲支付利息,借款到期也没有向甲归还借款本金。

BBBB年BB月BB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经法院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了协议,为此,法院向甲、乙双方出具了调解书。但是后来,乙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还款。

两年后,甲仍希望乙还款,遂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由于甲、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甲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了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法院对甲、乙双方出具的调解书),所以,甲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甲只能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乙还款。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告知甲,乙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甲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尽快向乙收回借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规则,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答复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乙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因此,即使法院的执行力度再大,甲要尽快实现要求乙还款之法律目的,甲都很可能要历经一番曲折的。所以,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能否通过必要的法律措施,督促乙尽快还款。

甲认同我们的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认真研究本案案情后发现,根据乙的年龄推算,乙应该是已经成家或是有过婚姻经历的人。由于《借条》载明“今借到甲现金人民币XX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因此,乙向甲所借款项,是很有可能用于乙的家庭生活的。如果这样,通过必要的法律措施,将乙的配偶丙也追加为负有向甲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这应该是对甲实现尽快要求乙还款之法律目的有巨大帮助的。

甲向周晓菲律师反映,乙确实是曾经结过婚的,但是,后来离婚了。关于乙的婚姻具体情况,甲现在也不是很清楚。根据这一线索,周晓菲律师敏感的意识到这样一种可能,即很可能是乙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前妻丙那里,才导致乙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的。

围绕这一疑点,周晓菲律师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通过调查发现:

1、乙向甲借款的时间,是乙和丙离婚以前。

2、乙和丙离婚前,有共同经营商业活动的行为。

3、乙和丙离婚的时间,是在乙向甲借钱以后。

4、乙和丙离婚时,乙和丙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归丙所有。乙是通俗所说的“净身出户”。

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周晓菲律师以乙和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丙和乙按照甲、乙双方在法院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诉讼过程中,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甲已经对乙所负之债,提起过诉讼并且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甲要求丙和乙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重复起诉。本案的主审法官劝甲撤诉

对此,周晓菲律师认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

第二,法院对具体的案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结论后,即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了法律结论。因此,当事人不得就该法律关系再次向法院起诉。

所以,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之核心应该是:同一当事人即诉讼主体,不得就已有诉讼结论的法律关系,再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因此,甲已经以乙为被告提起过诉讼并且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和甲本次以丙和乙二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相比较,在诉讼主体方面,乙是前案的被告和丙、乙是本案的被告,是不能作为同一当事人认定的;在法律方面,甲要求乙履行债务和甲要求乙、丙对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已经有诉讼结论的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回避与本案主审法官无谓的争执,我们可以在本案中将要求丙和乙对甲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院将乙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确认为乙、丙的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甲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在形式上也明显远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误读。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可周晓菲律师的意见,认为甲变更诉讼请求后,甲以前针对乙提出的起诉以及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行为,不再与甲变更以后的诉讼请求相互冲突,不属于重复起诉。

排除了诉讼程序方面的障碍以后,周晓菲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对乙和丙在M省老家的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周晓菲律师发现,乙、丙离婚时约定归丙所有的一套房屋,已经被M省的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完毕。拍卖所得款项,已被M省的法院处理完毕,无余款向甲还款。但是,丙还有一套在和乙结婚前就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目前还登记在丙名下并为丙控制。为此,周晓菲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保全丙名下的这套房屋。

针对周晓菲律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丙及丙的代理律师提出,因为该套房屋是丙和乙结婚前丙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用于清偿乙婚后所负债务。本案的主审法官一度也对丙的观点持赞同态度。

对此,周晓菲律师提出,乙和丙离婚时,乙不能要求分割丙的婚前个人财产;丙有权提出,乙不能分割丙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本诉中,法院将乙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确认为乙、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乙、丙是需要连带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那么,乙、丙作为连带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是既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也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用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的。连带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式,不应受共同财产范围之约束,而应延及连带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

周晓菲律师透彻的分析意见,获得了本案主审法官的采纳,法院裁定对登记在丙名下并为丙控制的该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

丙及丙的代理律师又提出,因为丙对甲、乙之间在前场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不知道,所以,法院在前场诉讼过程中出具的调解书,在确认乙对甲负有债务以及具体的债务数额方面,没有听取丙的意见,丙也不是该调解书载明的当事人。因此,甲不能以此调解书为基础事实,主张本诉中的诉讼请求。

对此,周晓菲律师反驳,甲在本诉中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针对甲在本诉中与诉讼请求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需要解决的就是依据《借条》,结合甲、乙之间在前场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借条》载明的“今借到甲现金人民币XX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之内容,是否因借款用于乙、丙的家庭生活,而是乙、丙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因此,丙不就该借款是否用于乙、丙的家庭生活,是不是乙、丙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进行答辩和举证,而是要将自己的答辩权和举证义务与前一场诉讼相互混淆,这是典型的狡辩。法院应该制止这种狡辩。

法院应该依据《借条》,结合甲、乙之间在前场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借条》载明的“今借到甲现金人民币XX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之内容,依法审理并认定,该借款是否用于乙、丙的家庭生活,然后再判决该借款是不是乙、丙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本案的主审法官采纳了周晓菲律师的意见。建议甲、乙、丙三方调解处理本案。

【案件处理结果】 丙向甲归还了部分款项并认可乙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乙、丙二人的共同债务。甲实现了部分债权并成功的将丙加入到甲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执行案件当中。

 


1380515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