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纠纷
我儿子在滁洲打工的宿舍里,因为洗发精掉到二楼下面的一个工棚顶上,他用一根铁竿去钩,被二楼窗户外一根没有警示标志的1万伏高压线吸上去电死了,我认为我儿子的死亡,架设高压线的单位应该承担责任。这一看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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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认定高压电线的架设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关键要看触电死亡是否是当事人故意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高压电线的架设者不能证明死亡的结果,是由于死者本人故意造成的,那么,他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高压电线的架设者能够证明死亡的结果,是由于死者本人故意所造成的,那么,他就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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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摩托车企业的员工,在一次从事摩托车路试工作时被摔伤,我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工伤,但后来公司进行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认为劳动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撤消了工伤认定,说不是工伤,我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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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工伤认定事实,不认定为工伤,你对该行政复议的认定不服的话,依据《行政诉讼法》,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认定为工伤,以维护徐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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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生前向别人借款6万多元,购买了一台联合收割机。我父亲死后,借钱的人说我父亲还欠2万多元没有还,告到了法院。因为当时没有找到全部还款的凭证,法院判决还钱,我不服,提出上诉,现在把全部还款的凭证找到了,这个凭证现在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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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因为你们不能举证证明欠款全部清偿,判决被告清偿债务,是合乎法律要求的。在上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的过程中,作为债务人你们发现了能够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新证据,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但是,提交新的证据,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即“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否则,对不符合该要求的证据,二审法院是不会依法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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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五凤口社区三里岗北组来访群众,欢迎光临道多维权网。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我们已经组织、安排律师对你们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将你们反映的问题通报了与我们有工作联系的相关新闻单位。近日,我们将通过电话解答你们所咨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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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食用仙人掌订单合同。合同约定,我向公司交5万多元,用公司的种子为公司种植仙人掌,然后公司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收购高先生种植的仙人掌。现在,我投资了2万多元,把仙人掌种出来送到公司,公司却只同意按1块2毛钱一片收购,遇到这种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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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在我国合同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高先生在和公司签订了食用仙人掌订单合同以后,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公司违背合同关于每公斤仙人掌以4元价格收购的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公斤以4元价格收购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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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被人打断三根肋骨,已经进行过法医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但事情到现在还没有解决。想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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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轻伤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追究伤害行为实施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观众包裕春的父亲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伤害行为实施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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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今年10岁。一天掉到一个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水池里淹死了,遇到了这种事,应该通过什么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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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观众赵国成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自己儿子在没有明显标志的水池里溺死的问题,应该以该水池的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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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骑自行车带一个小孩,后来发生交通事故,小孩被汽车撞死了。交警认定汽车和我生女儿各50%的责任,我女儿已通过法院对死掉的小孩进行了赔偿。现在想了解一下,对死掉的小孩进行了赔偿以后,有没有权利向驾驶员和车主要求赔偿?驾驶员和车主对死掉小孩赔偿的钱,是不是应该在我们向驾驶员和车主要求赔偿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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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被汽车撞击后死亡、对交通肇事没任何过错和责任的小孩和对交通肇事负有50%责任的骑车女孩。在观众钱士平和肇事汽车方共同对死掉的小孩进行了赔偿以后,钱先生的女儿依然可以要求肇事汽车方进行赔偿,虽然钱士平的女儿对交通肇事负有50%的责任。肇事汽车的驾驶员和车主对死掉小孩进行赔偿,是他们对死者应尽的法定赔偿义务,与肇事汽车方应对钱先生的女儿进行赔偿的内容完全是两回事。因此驾驶员和车主对死掉小孩赔偿的钱,不应该在他们向钱士平的女儿进行赔偿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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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想咨询您合同方面的一些问题,事情是这样的,我在商场租赁了一间门面,当时是和租赁方私下签了一份转让合同,但是没有通过商场管理处,也没有正式过户,转让费是20000元,预付了10000元,今天去商场管理处咨询了一下,觉的这份合同对于我存在绝对的不公平性,所以想咨询一下我私下签的这份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应,以期将损失减少到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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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虽然它注重合同的主体和形式等法定条件,比如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签约的资格等等,但是,合同的成立,依法也存在一些法律所允许的特殊情况,比如,某人以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这个时候,代签的合同,如果得到他人的允许或追认,这份合同就不能以是他人代签的而认为无效。所以,虽然你“当时是和租赁方私下签了一份转让合同,但是没有通过商场管理处,也没有正式过户”,但是,如果商场对在这份合同表示同意或追认,那么,这份合同还是成立的;如果商场对这份合同表示不同意或不追认同意,那么,这份合同就不能成立。对不能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形式解除;对成立了的合同,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之情形,可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通过协商或诉讼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消。需要特别提醒你的是,当事人行施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权力的时效期是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这一年的时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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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李先生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李先生说把一处林场的1200亩地承包给我,并收了我21万多元,可事实上李先生根本就没有这块地的发包权,事发后李先生说给我再包一块地,并又向我要了1万多元,事实上这块地也早就给别人承包了,经过追讨,我还是有11万多元无法追回。该怎样追回剩于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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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因为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个人对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因此,他无权将土地发包给你,现在李先生利用合同的形式,虚构事实,占有你的钱款。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李先生的刑事责任,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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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为公路边上的茅草失火,连续14辆车追尾,造成我腿和股骨、膝关节骨折,车子也撞坏了。现在,交警认定所有的驾驶员都没有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法律途径可以维护合法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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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对高速公路加强养护巡查,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因此,在高速公路路边茅草失火的险情出现以后,如果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及时采取排除险情的措施,它就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如果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了排除险情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失火的责任就应由导致失火的责任人来承担或做以外事件处理。所以,朱先生可以在有证据证明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未及时采取排除险情措施的情况下,依法要求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对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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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里签订了5年的承包合同。现在承包了4年了,村里要增加承包费,我不同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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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的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你们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你已经承包了4年,现在发包方单方面要求加价,你不同意作为发包方是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如果发包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这样来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