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7/12
引领债权人走出维权困惑并依法实现债权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 我方当事人听信他人宣传,委托对方进行投资,后对方以项目经营不佳为由拒绝给付。法院认为案情涉及经济犯罪拒不立案。孙建美律师认为根据法条规定,法院应当先立案审理再决定是否移送公安,并提出对方应当证明款项是否用于投资项目。最终双方成功调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根据丰富的执业经验,引领债权人走出维权困惑,帮助当事人依法实现自己的债权。
【基本案情】 乙向甲介绍自己正在投资丙民航公司的A民航线路(以下简称:《A项目》),并希望甲和自己共同投资《A项目》,甲表示同意。后甲陆续向乙转账BB万元。前几个月,乙向甲发放了《A项目》的部分“红利”,但是,几个月后,乙便向甲宣称,因为《A项目》受大环境影响,收益不好,所以,自己无法继续向甲支付《A项目》的“红利”,更无法向甲偿还甲的投资本金。甲希望乙能返还自己的投资本金,乙表示拒绝。几经交涉,乙告知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甲到法院去起诉,法院的接待人员告知甲;1、根据涉案事实,甲和乙之间是委托关系,因此,乙不负有向甲返还投资本金的义务。2、甲要求收回自己的投资本金,甲应当向丙民航公司主张权利。3、投资不是借款,甲通过乙向丙民航公司的《A项目》投资以后,甲能否在投资以后抽回投资款,要看和《A项目》有关的投资合同的约定。4、即使甲有权收回自己的投资款,甲具体能收回多少投资款,需要根据《A项目》的经营结果计算甲投资款的现值。5、更重要的是,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甲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因“甲和乙之间委托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是民事案件,告知甲应当向法院起诉解决这个问题。
甲感到无所适从,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涉案事实,现在就咬死乙涉嫌犯罪,这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方面,是很牵强的。而法院的接待人员未经对该案的审判,就口头告知甲“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甲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因此,甲还是应当以优先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上策。
甲认同我们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在更加深入的梳理了本案的基本案情以后认为,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时,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相关案件涉嫌犯罪,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并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法院的接待人员未经对该案的审判,就口头告知甲“甲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其次,既然法院认为甲、乙之间存在“委托法律关系”,那么,乙在接受甲的委托以后,乙是否忠实的履行了受托义务,应当是甲依法维权的抓手。
回顾发生在甲、乙之间的涉案事实,孙建美律师分析,如果乙确实将甲的投资款缴纳到了丙民航公司,那么,民航公司作为有实力且诚信度较高的单位,民航公司应该是会依法、恰当地处理好甲要求收回投资款这个问题的。但是,同样根据发生在甲、乙之间的涉案事实,孙建美律师凭据自己多年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分析认为,基于待证事实的或然性,乙没有将甲的投资款缴纳到丙民航公司的可能性,应该是更大的。据此或然性,甲可以尝试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举证证明自己是否将甲的投资款缴纳到了丙民航公司这个问题,然后再根据该结论,解开甲的维权僵局,具体确定甲进一步维权的工作方向。
甲高度认可孙建美律师的前述具有实战意义的、积极的法律思维。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事实果然如孙建美律师预判的那样,乙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将甲的投资款缴纳到了丙民航公司的问题。据此,孙建美律师向法院提出,由于乙不能举证自己已经将甲的投资款缴纳到了丙民航公司,因此,在目前乙尚未将甲的投资款缴纳到丙民航公司以前,甲要求乙返还甲的投资款,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双方就乙向甲返还投资款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