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因档案缺失,无法落实相关待遇,怎么办?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灵动地运用诉讼技巧,不计较“官司的输赢”,但使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了落实。
【基本案情】 甲在服役期间,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并获得了参战奖状。退役后,甲被分配到乙单位。在落实参战军人的相关待遇问题上,乙单位提出:甲的档案中没有其参加自卫反击战的《参战鉴定表》以及参战奖状等资料,遂要求甲向单位提供自己参加自卫反击战的《参战鉴定表》。而甲认为,该《参战鉴定表》在自己到乙单位报到时,应该已经随档案交给了乙单位。为此,甲和乙单位各执己见。
甲为了证明自己确实参加了自卫反击战并获得参战奖状的事实,遂想到原部队去落实自己确实参加了自卫反击战并获得参战奖状的问题。但是,由于部队番号和编制变动等原因,甲发现自己已经无法找到老部队。于是,甲向乙单位提交了参战战友的证明资料。但是,乙单位坚持认为,《参战鉴定表》才是落实参战军人相关待遇问题的唯一依据。
甲经向多方咨询,得到的解答意见均是:该《参战鉴定表》理应在甲到乙单位报到时随档案交给了乙单位,因此,现在甲的人事档案中没有这些材料,肯定是乙单位劳动人事科保管不善导致的。为此,甲可以依法追究乙单位劳动人事科保管不善的责任。
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依法追究乙单位劳动人事科保管不善的责任,应当是以乙单位收到的档案中确实存在该《参战鉴定表》为前提。因此,甲如果沿此思路维权,会导致甲必须要针对“乙单位收到的甲的档案中确实存在该《参战鉴定表》”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种举证义务,在目前的情况下,甲是很难完成的。2、乙单位坚持认为,《参战鉴定表》才是落实参战军人相关待遇问题的唯一依据,这是不合法的。落实参战军人相关待遇问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确实参加了相关保家卫国的战斗为根本依据。因此,根据甲向乙单位提交的参战战友的证明资料,甲确实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具备参战资格,这完全是应当依法得到认定的。如果甲依法获得了有法律效力的“具备参战资格”的这样一种认定,那么,甲获得参战军人的相关待遇,就应该是有事实基础的。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对于军人而言,参加了相关保家卫国的战斗,不仅是一个落实相关待遇的问题,同时也事关军人的荣誉。因此,乙单位在甲向其提交了参战战友的证明资料以后,依然以甲的档案里面没有《参战鉴定表》为由,拒绝承认甲参加某自卫反击战的经历,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军人荣誉的漠视。因此,如果甲在程序上启动关于其荣誉权的诉讼,那么,在我们不特别苛求“乙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荣誉权的侵犯”这一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也是势必会对甲是否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的。如果法院认定了甲确实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那么,即使法院认定乙单位的行为尚未达到对甲的荣誉权构成侵犯的程度,但法院对甲是否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依法作出的认定,就会成为甲应当享受相关待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依据。
甲信服了黄晨婕律师抓住问题核心,迂回维权的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委托黄晨婕律师帮助其依法维权。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单位辩解,自己只是因为甲的档案里面没有《参战鉴定表》,才无法对甲是否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进行确认的。因此,自己的这种行为和明知甲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而拒不承认,是有区别的。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对甲荣誉权的侵犯。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法理上也倾向认可乙单位的辩解,希望甲撤诉采取其他方式落实自己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
对此,黄晨婕律师提出,只有查明甲是否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然后才可以依法认定乙单位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侵犯甲荣誉权的程度。因此,只要法院依法查明并认定了“甲是否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甲不会缠诉“乙单位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侵犯甲荣誉权程度”的这个问题的。所以,甲会在不计较法院判决结果的前提下,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判决本案。
本案的主审法官对黄晨婕律师的意见,表示充分的理解,不再动员甲撤诉。
【裁判结果】 虽然法院认为乙单位的行为和明知甲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而拒不承认,是有区别的,乙单位不具备侵犯甲荣誉权的主观动机,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甲参加了某自卫反击战的事实”。据此,甲虽然没有打赢官司,但是,甲“参加了某自卫反击仗的事实和资格”依法得到了有法律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