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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相关单位推诿赔偿责任,该怎么办?

2025/7/26

运用诉讼技巧,帮助劳动者尽快获得工伤赔偿案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丙公司工作。甲工作期间受伤,两公司互相推诿,拒不承认自己是用工单位,不愿赔偿。孙建美律师认为,应当先通过劳动合同认定工伤,再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单位与甲达成了赔偿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运用“大智若愚”的诉讼技巧,帮助劳动者尽快依法获得了工伤赔偿。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工作地点为丙公司。但,乙公司和丙公司自甲入职以后至今,均一直没有给甲缴纳社保。

甲在和乙公司签订前述《劳动合同》后的次年,在丙公司工作期间受伤,但乙公司与丙公司都不愿意为甲申请工伤。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在甲受伤后的次月,在向甲发放工资时,告知甲,丙公司已经和甲解除了劳动合同。

  甲向乙公司和丙公司提出赔偿问题,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不同意对甲进行赔偿。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甲是否构成工伤。如果甲在工作中受伤且构成了工伤,那么,甲自然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

  与具体处理本案有关的技巧性问题是:针对“甲和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的工作地点为丙公司”这一涉案的根本事实,很多人会把“甲究竟是和乙公司还是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以及自己需要研究并加以论证的关键问题对待。但是,以专业法律人士的角度去分析,如果我们在本案中也这样做,那未必是一种智慧的选择。

  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认为,如果我们把“甲究竟是和乙公司还是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为本案的重要争议焦点以及自己需要研究并加以论证的关键问题对待。那么,我们无疑是把论证“甲究竟是和乙公司还是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的义务,包揽到了自己的身上。同时,如果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和乙公司和丙公司进行辩论,还会导致甲的维权周期变长。

  因此,孙建美律师认为,在具体处理本案时,我们可以采取“大智若愚”的方式,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作为与甲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待而申请劳动仲裁。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谁是与甲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这个问题的争执,转移给乙公司和丙公司他们双方自己去辩论,并由劳动仲裁部门针对这个问题依法作出裁决。

  同时,孙建美律师还根据自己多年来处理类似案件的工作经验总结:

  因为,工伤认定结论和甲受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甲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而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一般都是更加关注“工作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伤情的客观程度”这二个基本内容而开展鉴定工作的。在一般情况下,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他们是不会针对“谁是用工主体”的内容进行裁决的。

  因此,我们在帮助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后,我们可以淡化“谁是用工主体”的问题,而尽快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部门,围绕“工作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伤情的客观程度”这二个基本内容,针对甲是否属于工伤以及甲受伤后的劳动能力受损问题,依法作出鉴定结论。孙建美律师相信,如果甲获得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受损的鉴定结论,那么,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释明和引导下,乙公司和丙公司是会理性对待和处理本案的。

  于是,孙建美律师通过合同关系,帮助甲提出了以乙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甲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的条件并达到相应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随即帮助甲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在此情形下,关于“甲究竟是和乙公司还是和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果然如孙建美律师预估的那样,从“原来甲需要举证证明”的内容变成了“乙公司和丙公司”双方进行辩论的问题。 而且,也还是如孙建美律师预估的那样,乙公司和丙公司双方在就“甲究竟是和乙公司还是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进行辩论以后,随着劳动仲裁委员会释明和引导,乙公司和丙公司均理性地意识到,辩论这个问题,对他们来说,其实是没有太多实质法律意义的,而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好了甲的工伤问题,才是有效平息本案纷争的最佳途径。

  【案件处理结果】 乙公司和丙公司协商,用乙公司的名义和甲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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