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借款人以借款协议无效为由拒不还款,该如何要回?

2025/7/26

借款人以借款协议无效为由拒不还款,该如何要回?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导读】我方当事人将银行贷款转借他人并约定还款期限,对方先提出还款协议无效,又提出还款期限未至,拒不还款。孙建美律师认为,对方提出的观点之间互相违背,既然还款协议无效,就应当依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依法返还钱款。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偿还本金及占用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利用对方的诡辩,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充分体现执业律师正当使用诉讼技巧的工作风采。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在AA年底因为经济困难并得知甲获得了一笔银行贷款,但是,甲实际并不需要全部使用该笔贷款,于是,乙向甲提出希望甲将暂不使用的贷款余额MM万元出借给乙,甲表示同意。于是,甲、乙双方通过《借款协议》约定:甲将该MM万元出借给乙;借款期间为二年;利息按年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乙每个月应向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N万元。后,甲实际向乙支付LL万元借款。虽然该LL万元小于甲、乙双方当初约定的MM万元,不过,乙还是接受了该借款。但是,四个月后,乙即不再向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N万元,甲多次催要无果,遂在二个月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借款本息。

  乙的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抗辩:1、甲通过《借款协议》将自己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借给乙,这是有事实作为证据可以证明的,因此,该《借款协议》依法无效。2、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作为书证可以证明,涉案的借款期间为二年,因此,甲在《借款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即要求乙还款,不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所以,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3、甲实际向乙支付LL万元借款,将此事实作为证据与书证《借款协议》进行对照,甲没有向乙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乙支付MM万元借款,而是仅仅支付了数额小于MM万元的LL万元借款,甲应该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甲被乙律师的一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整合”,感觉到乙的律师实在胡搅蛮缠,但是,自己又难以破防乙律师的前述的那一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整合”,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乙律师前述的那一番“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整合”,是“利用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整合,歪曲法律结果”的诡辩。

  针对乙律师的前述那一番“诡辩”,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向法院提出:

  1、乙的律师关于涉案的《借款协议》依法无效之抗辩,貌似是将“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巧妙的整合”。但是,在同意乙律师此抗辩的基础上,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应当正本清源的法律逻辑,即:因为,涉案的《借款协议》无效,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涉案的《借款协议》自始无效。而根据涉案的《借款协议》自始无效这一法律后果,法理上就不存在:1、甲必须等到二年以后才能要求乙履行债务的问题;2、也不存在甲依据无效的《借款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因此,涉案的《借款协议》无效,乙应当首先向甲返还LL万元的借款本金,这是法律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基本规定。因此,乙首先应当向甲返还LL万元的借款本金。

  2、在根据乙的律师关于涉案的《借款协议》依法无效之抗辩,得出乙首先应当向甲返还LL万元的借款本金这一结论的基础上,因为,《借款协议》约定“利息按年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此,甲将涉案的借款出借给乙,并未通过该行为获取任何“不当利益”。所以,《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按年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质上应当是乙占用甲部分银行贷款理所当然应该承担的成本。此成本,依法应当按照公序良俗由乙承担。

  因此,根据乙的律师关于涉案的《借款协议》依法无效之抗辩,基于涉案的《借款协议》依法无效,乙向甲返还LL万元借款本金以及占用费用,才符合法律的根本规定。当然,乙向甲返还LL万元借款本金以及占用费用时,应当扣除乙已经向甲归还的四个月的本金以及本金占用费。

  由于孙建美律师对法律、法理以及诉讼技巧的科学运用,孙建美律师破防了乙的律师之诡辩,乙的律师之诡辩反证了乙应当向甲返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本金占用费用的法律结论。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返还乙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并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本金占用费。

1380515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