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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道多案例

2017/8/9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馨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案情分析透彻,把握案件的正确走向,依法实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基本案情】 20XX年,甲与乙经朋友介绍相识,开始恋爱,20XX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虽有争吵,但感情尚可。婚后,乙长期在家玩电脑,不工作,仅以甲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双方生活,为此,双方争吵频繁。20XX年儿子出生后,乙变本加厉,双方的矛盾愈演愈烈。甲要求离婚,乙则提出不同意离婚,或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否则,就要和甲以命相拼,甚至扬言,谁帮助甲办理离婚事项,也要和他人拼命。为此,甲委托我们律师向法院起诉,依法为其办理离婚。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登记离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是正常处理离婚问题的合法途径。但是,本案与常规离婚案件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乙对婚姻问题的态度,并不是把离婚或不离婚作为自己的唯一选择。在离婚或不离婚之间,乙的态度是很游离的。

第二,如果离婚,乙处理与离婚有关问题的观点,是不合法的。

第三,本案有从婚姻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社会问题的可能性。

只有重视本案的上述三个特点,处理好具体的法律事务,本案才能妥善的得到处理。

根据本案的上述具体特点,具体承办本案的董馨律师认为,参考司法实践,法院一旦受理此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本案的主审法官是会因为甲、乙之间的矛盾,系因生活琐事产生的,而将工作重点放在为甲、乙做和好调解方面。在这样的审判惯例面前,如果乙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在甲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决甲、乙离婚的。

针对董馨律师的分析意见,甲向董馨律师表示,自己无论如何都要坚持离婚。

鉴于甲坚决要求离婚的态度,董馨律师和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董馨律师认为,在甲坚决要求离婚的情况下,本案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甲必须慎重对待离婚问题。认真评估自己与乙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2、如果甲经过评估,认为自己与乙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甲坚决要求行使离婚的权利,那么,乙关于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的观点,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已达到证明乙对夫妻关系并不十分珍惜之目的。

3、甲坚决要求离婚,乙对夫妻关系本身并不十分珍惜,这二方面结合起来,请求法院认定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是有可能的。

4、由于乙扬言,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否则,就要和甲以命相拼,甚至扬言,谁帮助甲办理离婚事项,也要和他人拼命,本案有从婚姻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社会问题的可能性。因此,向法院起诉前,甲需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法律的保护。起诉后,甲更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并向法院通报这一情况,寻求司法保护。

认真分析乙关于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否则,就要和甲以命相拼,甚至谁帮助甲办理离婚事项,也要和他人拼命的言论,董馨律师认为,乙对离婚问题并不是毫无思想准备的。乙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很可能隐藏有其他方面的含义。因此,董馨律师建议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后,在诉讼活动过程中,甲应该采取慎言的态度。这样做,是有利于梯次实现甲离婚的法律要求的。

首先,甲慎言,可以达到不刺激乙之目的。

其次,让乙多言,多发表指责甲的言论,从倾向上能让本案的主审法官感受到,甲、乙之间的矛盾,虽然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的,但是,正是因为这些生活琐事所产生的矛盾,导致了甲、乙之间夫妻感情的不和谐,直至破裂而无法挽回。

第三,在职业法官面前,让乙多言,甚至表示出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否则,就要和甲以命相拼,甚至扬言,谁帮助甲办理离婚事项,也要和他人拼命,那么,职业法官肯定会意识到乙对离婚问题并不是毫无思想准备的,乙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应该是隐藏有其他含义的。这样,本案的主审法官的工作重点,就有可能会从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一般是判决不准离婚的审判惯例思维中解脱出来。这一解脱,对甲实现离婚之目的,毫无疑问是非常有利的。

同时,董馨律师还意识到:

第一,向法院反映乙扬言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否则,就要和甲以命相拼,甚至扬言,谁帮助甲办理离婚事项,也要和他人拼命,要求法院对甲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关注,这是很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本案的具体法律走向,更关系到防止本案从婚姻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社会问题的大问题。

第二,乙之扬言,隐藏的其他含义,很可能是促成本案妥善解决的催化剂。积极而不是消极的对待这个问题,很可能促成本案的妥善解决。

根据董馨律师的分析意见,本案的诉讼活动基本按照董馨律师的设想在进行。本案的主审法官向乙提出:

第一,虽然甲、乙之间的矛盾是因生活琐事发生的,但是,生活琐事是构成夫妻关系的基本元素。丧失了这一基本元素,夫妻关系,仅仅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达不到和谐这一结果的。

第二,乙提出甲要求离婚,甲必须净身出户是不合法的。

第三,在法律面前,扬言采取极端手段处理问题,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法律的尊严是不会因面临此挑战而丧失的。如果乙继续坚持甲不净身出户,就要和甲以命相拼,甚至扬言,谁帮助甲办理离婚事项,也要和他人拼命的观点,法院会依法对甲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保护。乙如果有过激行为,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审法官对乙严肃指出,法律的威严,可用“莫谓言之不预也”来表达。

第四,法律是公正的,如果乙在具体处理与甲之间夫妻关系的问题上,有什么想法,可以和法庭毫无保留的进行陈述。法院是会公正处理本案的。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的上述工作,乙相对回归了理智,开始实事求是的考虑如何具体处理与甲之间的婚姻问题。

根据第一阶段工作成果,本案的庭审过程中,董馨律师采取换位思维的方式,不和乙对抗,不对乙进行指责,而是全面的从甲、乙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帮助甲、乙双方对婚姻现状以及走向进行分析。

通过分析,乙面对婚姻现状以及走向,表示愿意和甲通过协商的方式,登记离婚。

【案件处理结果】 甲和乙通过协议方式登记离婚后,甲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甲的法律目的得以实现,本案妥善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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